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
海检诉量建〔2019〕574号
被告人王旭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王旭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坦白。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4.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5.其他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旭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此致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金建
2019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