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
海检诉量建〔2019〕165号
被告人刘贝贝涉嫌盗窃犯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刘贝贝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坦白;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多次盗窃;
4.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无。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贝贝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中
2019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