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
海检诉量建〔2018〕1078号
被告人胡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胡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无
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坦白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无
4.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无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晓广
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