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险诈骗一直是保险诈骗犯罪的重灾区。近年来,部分汽车修理厂从业人员利用车险理赔漏洞, “自导自演”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与客户、保险人员合谋,通过伪造事故处理授权委托书、违规定损等方式,骗取保险理赔金,扰乱保险行业的正常秩序,同时也暴露出汽车维修行业、保险行业存在监管缺位的问题,亟需引起重视。
一、赚取非法“外快”达成畸形“双赢”。部分小型汽车修理厂不规范经营,工作人员为获取高额利润和提成,利用代办保险理赔的机会,与维修客户串通,使用待修车辆或者事故车辆伪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客户也能实现全车保养。如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办理的景某纯保险诈骗案,为招揽生意,汽修厂老板景某纯允诺对全车进行重新喷漆,与客户合谋,将顾客放置其经营的汽修厂维修的部分汽车采取先故意制造轻微碰擦,然后在道路上或停车场伪造假的交通事故现场,从而骗取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共计3万余元。
二、高档车成为骗保常用“道具”。由于高档车的修理费用普遍较高,使用高档车制造保险事故,可以提高定损金额,骗取更高额的理赔金。汽车修理厂员工知悉汽车损伤、维修情况以及保险理赔规则,伪造高档车辆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剐蹭,或者制造单方全责的高档车事故,以此获取大额理赔金。如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办理的吴某文保险诈骗案中,吴某文利用其汽车修理厂经营者的身份和便利,多次采用两车碰撞的手段伪造交通事故申请理赔,事故中均使用他人的宝马或者奔驰车作为一方事故车辆,将自己名下的起亚或者丰田车定为全责,骗取保险金6万余元。
三、与保险公司人员合谋作案提高犯罪“成功率”。车辆保理赔往往涉及多方利益,需经过报案、勘验、定损、修理、理赔等多个环节。汽车修理人员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合谋,为虚假事故定损,避开中间流程,直接骗取保险金。如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办理的张某兵保险诈骗案中,汽车维修中心负责人张某兵与平安保险公司查勘员张某轩、普通车主王某刚合谋,由被告人张发兵驾驶他人轿车,故意撞击王某刚驾驶的轿车制造假事故,被告人张某轩利用保险公司查勘员身份帮助联系保险理赔员定损,骗取保险理赔款。
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非现场处理提供了“造假”空间。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相关规定,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事故,双方对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的,本人可以出具委托书由他人代为处理。犯罪嫌疑人利用这一规定,蓄意制造剐蹭、追尾等事故,拍摄现场照片,借用或冒用他人驾驶证,伪造授权委托书,取得事故责任认定,将保险理赔金纳入囊中。如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办理的吴某文保险诈骗案中,吴某文利用客户委托修理的车辆和自己名下车辆蓄意伪造剐蹭、碰撞等交通事故,偷用客户和借用朋友的驾驶证、行驶证,制作伪造的授权委托书到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因为手续证件齐全,交警部门未做严格审查,被告人屡次顺利拿到事故责任认定书。
五、保险公司对异常理赔缺乏警觉,查勘、定损、理赔等环节层层失守。保险公司业务缺乏大数据监管手段,对保险定损和理赔审核不严,对现场勘验与实物审查的流程把关存在漏洞,缺乏风险防控机制。如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办理的季某保险诈骗案中,汽车修理厂工人季某驾驶网上购买的宝马牌事故轿车三个月内连续三次人为制造交通事故骗取理赔金,包括撞击涵洞附近的限高栏杆等单方事故,但保险公司缺乏警觉,使其骗得保险赔偿金9万余元。
对此,检察机关建议:一是凝聚工作合力,形成对保险诈骗犯罪打击高压态势。与公安机关、保险行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打通信息交流渠道。交管部门应强化与保险公司的信息互通,实现行驶证、驾驶证、车辆保险、事故信息资源共享,完善事故真实性审查机制。二是强化保险行业监管,提升行业整体风控水平。保监会应督促保险公司完善内控制度,严肃问责参与保险诈骗的从业人员及所在公司,及时开展风险提示和警示教育,推动行业信息共享。建立大数据预警机制,对多次理赔的出险车辆、驾驶人员、报警号码,及时进行分析研判,发现涉嫌违法犯罪,及时报案。三是建立信用分级机制,规范汽车维修行业。提高汽车维修行业经营门槛和从业人员准入门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汽车维修行业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将曾参与诈骗行为的相关人员确立为高风险从业人员,及时予以防范,提高犯罪成本,形成约束机制。四是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增强维权意识和法制观念。广泛宣传保险诈骗惩处相关法律规定,选择典型案例对社会发布,提高公众守法维权意识。让投保人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自觉履行保险合同,积极检举揭发骗保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