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伴随着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蔓延,全国多地商场、药店出现假冒的河南“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2月3日,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两起本地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飘安”牌口罩案,共计销售假冒伪劣口罩近30万只,其中一起更有医疗器械销售资质的商家经销。少数不法分子利欲熏心,把疫情当成了“发财良机”,通过制造售卖假冒伪劣口罩等来谋取暴利,不但无法帮助人们防疫,反而有可能成为加剧病毒流行的帮凶。同时,这条庞大制假售假链条不仅有造假者,甚至还有专业医械机构参与披着正规经营的外衣,更具欺骗性。
一、利用“信息差”优势,谋取“黑色”暴利。此次疫情爆发的非常突然,受制于春节停产放假,相关生产企业绝大部分工人返乡、原料停供、物流停运。临时召回员工复工复产,乃至紧急扩大产能,要解决资金、工人、原材料供应等一系列问题,客观上需要一个周期,造成短期内多地一“罩”难求。疫情最初,群众乃至部分医生对于口罩的类型都缺乏了解,不同的口罩具有防飞沫、防血溅、防液体等不同的功能,等级不一样,应用的场景不一样,用途不一样,价格也不一样。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自身较普通群众接触医疗用品机会更多的优势,提前掌握口罩需求量大的市场需求,通过“信息差”谋取非法暴利,大肆生产媒体宣传较多的一次性医用口罩,并哄抬价格,制造“饥饿营销”。如该院办理了两起案件,均是市场上比较多见的河南“飘安”牌一次性医用口罩,湖南、北京等多地也出现销售假冒同品牌伪劣口罩多起,数量少则十余万只,多达上百万只。有的商家将口罩定价提升到58元/只,N95口罩甚至达到上百元一只。
二、多级营销、医疗器械销售商作案,背后暗藏黑产业链。不法商家针对不同客户需求层层加价,导致假口罩在流入市场前已多次“倒手”,且不同层级分布在全国各地,交易时间短,管控成本和难度都很大。同时,一些具有医疗器械销售资质的商家也参与作案,明明具备专业能力和素质去辨别假冒伪劣医用口罩或明知销售的是假冒伪劣口罩,依然参与销售。如该院提前介入的一起案件中,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副经理赵某委托犯罪嫌疑人谭某联系到山东省临沂市某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的王某某购买口罩,王某某在明知公司库存的18万只一次性口罩系假冒河南飘安集团公司生产的“飘安”牌一次性医用口罩,仍以每只单价0.15元的价格销售给谭谋,谭某又以每只单价0.55元的价格销售给赵某,赵某又再次加价在本市的多家大药房售出,共销售口罩142120元。
三、电商、微商、线下多渠道销售,管控打击难。不法商家通过“某宝”、“某里巴巴”、微商平台、微信朋友圈、线下交易等多种方式销售假冒伪劣的口罩,并打出“大量现货”、“量多优惠”的口号,一批口罩可能以多种渠道被多人转手销售出去,且市场需求量大,在短时间内就能迅速脱手,打击难度较大。如该院提前介入的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包某某非法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案中,两人从山东临沂小市场购入一批假冒伪劣口罩在某宝网上销售,截至案发前,已售出10万余个“飘安”牌等假冒伪劣口罩。
四、潜藏巨大危害后果,不利于疫情防控。假口罩不具备防范病毒的功效,普通群众佩戴假口罩在户外随时可能面临被传染的风险,如果流向医院,用在一线医务人员身上,后果不堪设想。不仅会让上当受骗的市民掏冤枉钱,还会制造另一种恐慌“病毒”,从而扰乱防疫大局。如1月29日,广东佛山查获的销售假冒“3M”口罩17.5万余只大部分是运往武汉这一疫情集中区。
对此,检察机关建议:一是加大打击力度,严惩“黑心商贩”。严格落实最高检下发的《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坚决做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严惩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药品的犯罪,严惩隐瞒、谎报疫情,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造成疫情扩散等失职犯罪。联合公安机关对口罩的生产者进行进一步追踪,确保不仅要打掉销售链条,同时要深挖细查,捣毁制假窝点,从根本上消灭制假的源头。
二是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立足当前具体情况处理案件。对于具有防护性能的口罩,即使构成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也要充分考虑公众购买口罩困难的现实情况,要对健康权、社会秩序、公众的恐慌等情形与违法行为侵害的法益进行比较、衡量。若不是情节特别恶劣、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则能宽尽宽,避免机械执法加剧本地口罩购买的困难。如鉴定后,生产、销售的口罩确有防护性能,应抓紧涉案物品的处理,弥补当前口罩不足的困局。部分涉嫌生产侵权“假口罩”的企业,若口罩符合防护标准,尽量采用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允许其在不侵权的情况下继续生产,满足目前疫情防控需要。
三是建议政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导市场合理运营。组织企业千方百计复工复产,加大口罩的生产力度,通过资金扶持和贷款政策提高企业生产积极性。建立国家防控物资临时储备制度,对重点生产企业的物资直接调配。引导电商平台控价、控流、合理投放,引导群众购买官方认可的口罩类型,对违法生产假冒伪劣口罩的商家严格惩处。
四是发出“官方声音”,维护群众权益。增加疫情信息披露,披露真实的疫情信息,用更加详实有用的多维度疫情信息可以针对性地缓解群众恐慌。对不实信息第一时间予以“辟谣”,既要保证群众的“口罩”意识,也要避免群众因为无知而上当受骗。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口罩,侵犯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