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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021年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分析
2021-12-16 18:53:00  来源: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

  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若再次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将严重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2020年以来,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共对296名再犯罪的刑满释放人员提起公诉。再犯罪主要集中在盗窃、聚众斗殴、贩卖毒品、寻衅滋事、诈骗、抢劫、故意伤害等,其中前罪主要罪名是盗窃94件、聚众斗殴42件、抢劫24件、故意伤害23件,后罪主要罪名是盗窃67件、贩卖毒品34件、寻衅滋事30件、诈骗25件。在作案过程中,他们具有更强的反侦查意识和更加熟练的犯罪手段,社会危险性相比初次犯罪人员更大,不仅给案件的侦破带来较大的难度,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的损失。

  分析及对策一:

  一、关押期间监狱未及时发现再犯罪苗头倾向。监狱对服刑人员负有监督管理教育的职责,在服刑人员释放前,监狱需对其进行再犯罪风险评估,而监狱在进行风险评估时,往往流于形式,未进行实质测评,对其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情况“漠不关心”,导致未能及时发现再犯罪苗头倾向。如海州区院办理的卞某堃涉嫌伪造货币案。犯罪嫌疑人卞某堃于2016年因破坏公共电信设施罪被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2019年8月8日刑满释放。犯罪嫌疑人卞某堃在刑满释放回到户籍地后,立即通过通讯软件学习伪造人民币技术,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伪造货币罪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立案侦查。卞某堃前后两次犯罪几乎不存在时间间隔,刑满释放后立即“投入”再次犯罪,监狱对其犯意的改造还有不到位之处。

  二、出狱后因政府帮助不足生活困难而再犯罪。物价高涨、就业压力的加大以及疫情因素,让不少人生活举步维艰,尤其对本就没有更多生活技能的特殊群体,更是雪上加霜。在此情况下,一些曾经有过不良记录的群体很容易被触发起“再犯意”,从而再次误入歧途。如海州区院办理的李某传盗窃案,犯罪嫌疑人李某传系聋哑人,曾于2014年、2017年两次盗窃被判处拘役刑罚,后于2020年又实施了盗窃行为,据其自己供述,平时住在大街上,靠捡拾路边东西维持生存,生活十分困难,进而走上盗窃的再犯罪道路。又如海州区院办理的董某江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犯罪嫌疑人董某江先后于2006年、2007年、2010年、2015年、2017年、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6年不等。据董某江供述,每次刑满释放后很难找到满意的可以维持生计的工作,在生活不下去的时候,自然而然就想走“捷径”,走上再次犯罪道路。

  对此,检察机关建议:一是加强与监狱、社区等部门沟通联络,定期对服刑、帮教人员进行测评,了解服刑人员服刑期间心理情况变化及思想整改情况。切实将再犯罪风险评估实质化,了解服刑人员出狱后计划安排,降低再犯罪风险。二是实施相应帮扶政策,刑满释放人员回归户籍地后,要将帮助工作实质化,一方面要真心交心与刑满释放人员沟通交流,帮助其纾解心理难题;另一方面所在社区可定期组织专业技能培训,帮助刑满释放人员找到一技之长,通过缓解其生活压力,从源头降低再犯罪风险。

  分析及对策二:

  一、再犯罪案件中案件类型相对比较集中。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侵犯财产类犯罪、侵犯人身权利类犯罪和妨害社会治理类犯罪,例如盗窃罪67件、贩卖毒品罪34件、寻衅滋事罪30件、诈骗罪25件,这几类案件本身基数大,易发案,同时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与社会脱节,许多刑满释放人员在回归社会后,难以适应社会的发展,缺乏劳动技能,找不到赖以生存的工作,或虽有一技之长,但因带有犯罪的标签,往往会使他人带有有色眼镜看待自己,难以被社会所接纳,在找工作时受到排挤,或受到不平等的待遇,无法在短时间保障自身的生存需求,生活状况不佳,从而使自己心灰意冷,在感觉生活难以为继的时候,很容易一时冲动,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二、再犯罪案件中重复多次犯罪现象明显。在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案件中,许多再犯人员好逸恶劳,在思想上不愿意通过辛勤劳动来过上幸福、安稳的生活,反而仍幻想着投机取巧走捷径,将犯罪作为主要的谋生的手段,多次的犯罪和刑罚使得他们对于刑罚的畏惧感降低,在服刑期间思想改造不深入,尽管犯罪情节可能相对来说比较轻微,但反复、多次地进行犯罪活动也给人民群众造成威胁,这其中又以盗窃罪最为突出,在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案件中所犯的前罪有120件为盗窃罪,多人反复因盗窃受到刑事处罚,如海州区院办理的高某盗窃案中,犯罪嫌疑人高某在2000年-2020年期间,因犯盗窃罪,先后10次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仍不知悔改,重复作案,2021年12月,犯罪嫌疑人高某再次因犯盗窃罪被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三、再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占比较大。2020年以来的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案件中,参与共同犯罪人数为120人,占比高达40.54%,许多刑满释放人员在重新回归社会后,公安机关、社区管理组织等相关部门或家庭未能及时的跟进关注和教育,忽视了刑满释放人员的思想状况和社交关系,当刑满释放人员在出狱后再次与社会上的闲散人员或具有不良嗜好的人员聚集在一起时,通过日常频繁的接触,受到不良影响,很容易被再次纠集,共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如海州区院办理的谢某军、付某射等四人非法拘禁案中,参与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出狱后在谢某军的纠集下,形成恶势力团伙,向不特定人群高利放贷,在索债过程中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

  对此,检察机关建议:一是要进一步加强犯罪人员的思想改造。在监狱服刑期间,管教人员要深入了解服刑人员的思想状况、犯罪缘由等,针对不同类型的服刑人员因材施教,使他们从根本上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改造思想,降低其回归社会后的再犯可能性;在刑满释放后,公安机关和社区管理机构也要进一步跟进关注,定期开展思想教育,及时发现再犯罪苗头,将再犯罪思想消灭在萌芽中。二是要进一步提高犯罪人员适应社会的能力。在犯罪人员服刑期间,监狱可以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在劳动改造的同时培养服刑人员掌握维持生活的一技之长;在出狱后,社区管理机构可以结合当前社会发展需求,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再培训,以此提高他们适应社会的能力,尽快的融入到社会建设当中;对于身体残疾或年纪较大等劳动能力较弱的刑满释放人员,政府的社会保障部门可以为其申请生活补助,解决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三是要进一步扩大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包容性。对于刑满释放人员,政府相关部门不能一放了之,要实时关注他们的生活是否已回归正轨,为他们的就业提供更加广阔的渠道;同时社会和家庭的关怀也至关重要,社会要以包容的心态积极接纳已经洗心革面的刑满释放人员,为他们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待遇,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家庭中亲人的关心和帮助更会在很大程度上给予他们重新生活的勇气和信心,陪伴刑满释放人员走上正轨,杜绝再犯罪的可能性。

  编辑:海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