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重要检察职能之一,在司法体制改革和捕诉合一机制改革的背景下,强化对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检察监督,规范刑事执法行为,加强和规范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保障刑事侦查权的正确行使,有效开展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是我们当今刑事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
根据不完全统计,江苏省内很多基层院的办案量每年都是呈递增趋势。办案人员的工作量日益增加,案件数量加大了,案件质量基本保证了,办案效率也提高了,但同时却暴露出一个问题,即大家只注重结案,往往忽视对案件一些细节方面的审查,导致我们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没有成效。
存在以上问题的原因,个人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几点:
1、仅仅就案办案,缺乏思考,怠于跟踪监督。
多数办案人仍处于重办案轻监督认识误区,基于案件体量比较大,每个承办人都疲于应付结案,内心的标准就是不出错不超期,如今疑难复杂案件也比较多,处理完一件案件紧接着就去办理下一个案件,留下去思考在办案中还存在哪些问题的时间少之又少,或者即便发现有点问题,经过简单思考,发现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而这个工作做了也不一定有结果,还势必耽误对现有案件的办理,可能就会暂且放置一边,时间一长就忘了。
2、粗心大意,对案件审查不够仔细。
这方面问题主要是针对程序性问题,如在侦查环节,公安机关在传唤、刑拘、逮捕、扣押、搜查、检查检验、辨认等程序性方面、取证手段方面或多或少会存在一些问题,承办人往往因重实体轻程序而审查不严,往往忽视对程序是否规范进行审查,这也会导致开庭时辩护人对程序问题提出异议,公诉人因没有注意从而在庭审中比较被动,影响了开庭效果。或者是承办人忽略对案件终结环节的审查,如刑事判决书遗漏重要情节没有写明,承办人在审查时简单看看定性和刑期差不多,其他的就疏忽了,比如刑事判决书应该写附加刑、禁止令的,法院没有写,我们也没发现。
3、办案经验不足,发现问题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这点主要针对案件事实证据方面,比如共同犯罪中的同案犯公安机关没有进入刑事程序,案件牵涉到对合犯罪,关联犯罪当事人是否可以追捕追诉,承办人往往意识不到或者吃不准,没有及时监督。在程序方面,会出现对侦查人员在侦查程序、法官在庭审程序方面存在一些违反程序办案的行为没有发现等等。
4、碍于情面,不好意思监督。
因为我们的监督数据也关系到公安机关的工作考核,因此在办案中发现一些程序性的办案瑕疵,承办人也往往只对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进行口头纠正,让公安办案人员写个情况说明,不影响案件进行就算了,没有出具正式的文书,督促办案民警整改和纠正。
5、侦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办案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办案也愈加规范,公安机关内部对案件质量的提升也更加重视,如果有案件出现问题被检察机关监督,其内部也将启动责任追究程序,所以案件中很多常见的、明显的办案瑕疵和错误已经大幅度减少。
针对以上问题解决的方法和措施:
1、加强对相关规定和文件的学习。
认真学习刑诉法、刑诉法解释、刑诉法规则以及本市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监督案件标准》文件,文件对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活动监督、刑事判决及裁定监督的各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对从哪些方面适用监督、不适用监督,如何监督等都有充分的说明。
捕诉合一以后,侦监和公诉两方面诉讼监督工作内容不同,每个办案人在进入新的岗位后应该及时对不熟悉的工作内容进行学习。
及时了解和研究最高检、省高检发布的一些典型监督案例、抗诉案件,不断学习和借鉴。
2、开拓思路,拓宽诉讼监督渠道,多方面多角度寻找监督线索。
(1)其中最主要的线索来源,还是办案。此处所说的办案不是简单办案,而是带着找问题的心态去办案,对侦查程序,审判程序认真审查,在办案中做一个有心人,多一些思考。也可以充分运用提前介入侦查、公诉引导侦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有的时候也需要我们到现场办案,对证据进行复核,不盲目相信侦查机关提供的书面证据。
(2)充分运用案件预审机制。取保候审的案件除了轻微刑事案件,部分是一些有问题的案件,这类案件应该认真审查,从中寻找立案监督、撤案监督线索。
(3)定期开展专项监督工作。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抓捕到案的犯罪嫌疑人久久未进行刑事处理的案件,刑拘后未提捕未起诉案件,建议公安撤案或者我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未处理案件等等,在专项检查中可以发现相关线索。
(4)关注控申部门移交的立案监督线索、举报线索。控申部门经常会受理一些当事人要求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来访信件,受案人不能看了以后随后一丢,而是要重点审查,如果发现相关线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或者立案理由,理由不成立的,就可以进行监督。
(5)关注媒体报道事件。单位可以建立媒体观察员制度,定期关注本市知名地方论坛,今日头条,地方热点新闻等,寻找监督线索。我院侦监部门曾因发现某论坛报道当地赵某药品交易纠纷,经了解发现涉嫌非法经营的线索,从而启动了立案监督程序。
(6)注意对新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的学习。日常办案中,会出现一些因为追诉标准的改变导致一些案件不应该立案而侦查机关因为不知道标准的改变而立案的,可以及时监督撤案。如我院侦监部门曾监督撤案的一件保险诈骗案件,就是因为立案标准发生变化,我院及时发现后要求公安机关撤案。
3、加强宣传,让人民群众普遍了解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责,鼓励大家多向检察机关提供监督线索。
4、注重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配合,强化监督效果。
检察机关说是诉讼监督机关,但并没有强制手段、惩罚措施相匹配,说到底还是一种柔性监督,低效监督,被监督机关也容易找借口扯皮,遇到这种情况时,我们要注意对一些违法行为进行类案收集,一并监督。同时还要消除被监督对象的抵触心理,争取对我们工作的支持,这样才能有效的开展刑事诉讼监督工作。
(海州区院 杨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