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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许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11-10 08:34:00  来源: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

  【基本案情】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6年X月出生,个体。

  2019年8月X日,被告人许某某晚饭饮酒后驾驶苏GB56XX小型轿车沿连云港市海州区海宁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海宁路与惠苑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4mg/100ml。被告人许某某曾于2012年1月18日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连云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海州三大队暂扣驾驶证六个月,罚款1000元。

  【检察履职情况】

  2019年9月25日,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犯罪嫌疑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虽然被告人许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低于120mg/100ml,但由于其曾因酒后驾驶被行政处罚,属于从重处罚情形,且饮酒后短时间内即驾驶车辆行驶于城市主干道,遂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许某某提起公诉,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建议量刑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该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

  【典型意义】

  办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应立足危险驾驶罪本身的法益侵害性与个案中的社会危害性,综合考虑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准确把握从重从宽标准。目前司法解释只规定了从重处罚情节,没有明确缓刑的适用范围。危险驾驶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适用缓刑,但对于同时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并非一律不适用缓刑,而是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条件来准确量刑,因此,检察机关应实质判断缓刑的适用条件,需达到不再有人身危险性的客观标准。对于曾经具有同种酒驾违法行为,可以证实具有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的,法律的教育、感化功能没有起到应有的效果,应当发挥法律的惩罚与警示作用。实践中,应考虑前后行为的时间间隔长短、违法犯罪的类型、潜在的社会危害性来把握认定犯罪情节,对行为人的醉酒驾驶行为程度明显高于从重处罚情节或者伴随的其他违法行为更为恶劣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编辑:海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