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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之从司乘冲突看公共安全的保障
2019-09-15 09:03:00  来源: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

  【案情简介】

  日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连续受理了两起发生在公交车上的司乘冲突案件:

  1.2017年12月3日13时30分左右,薛某某酒后至连云港市海州区秦东门大街某公交站搭乘11路公交车,因上车投币后驾驶员刘某某无法找零,薛某某对刘某某进行辱骂并殴打刘某某头部,致使刘某某短暂失去对公交车的控制,造成该车与前方另一公交车追尾,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鉴定,两辆公交车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5213元。

  案发后,薛某某逃离现场。2018年1月23日,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对薛某某进行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同年1月29日,薛某某主动至洪门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了连云港市海通公交公司和刘某某的损失,取得了连云港市海通公交公司和刘某某的谅解。

  2.2019年5月1日18时许,张某某至连云港市海州区某公交站搭乘602路公交车,当车辆行驶至海州区浦南镇康宁社区康宁安居西北角龙浦路时,张某某发现自己坐过站,要求停车未果后,张某某与驾驶员刘某某发生争吵,张某某上前抓推刘某某手中的方向盘,刘某某迅速减速并将车辆停靠在路边,未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案发时车辆时速约40公里/小时,车上有乘客20余名。

  2019年5月28日,张某某主动至连云港市公安局浦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调查与处理】

  1.薛某某案: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以薛某某涉嫌以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8日向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薛某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8年11月19日对薛某某决定逮捕,2018年11月26日向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薛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2.张某某案: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以张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6月5日向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11日批准逮捕,2019年7月22日,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律分析】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保护的法益即公共安全。公共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即行为人对此即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所造成的危险或者侵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者增加。公共安全,从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规定来看,指人的生命、身体安全以及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本罪的行为手段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危险方法是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即这种危险方法是具体、现实存在的。本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包括间接故意。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存在危险性而非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造成危害结果,该行为也确实存在现实的危险性,即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案中,薛某某、张某某的行为均是在公交车正常行驶过程中,通过暴力行为妨碍驾驶员的安全驾驶,已经严重危害到了车内乘客和道路上其他车辆、行人等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其行为的危险性已达到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程度。此外,薛某某、张某某对危害后果的发生都持放任心态,张某某供述其明知“正在行驶中的车辆方向盘是不能动的,否则肯定会危害车上所有乘客的安全”,足以表明其当时对抓推方向盘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二人的主观心态都属于间接故意。

  综上,薛某某、张某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对不特定多数行人具有现实的危险性,仍然对公交车司机进行辱骂、殴打或者抓推公交车方向盘,虽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仍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考虑到其家中有尚未成年的子女需要抚养,承办人对其提出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的量刑建议。

  【典型意义】

  在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发生后,社会对于司乘冲突引发的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行为的关注度不断提升。

  上述两个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

  一是纠正了将司乘冲突引发的案件定性为寻衅滋事罪的错误做法。在以往的类似案件中,侦查机关对公共交通工具上司乘冲突行为的严重性没有足够的重视,常常错误地将该行为界定为司机与乘客双方之间的矛盾,进而以寻衅滋事罪进行处理,但该罪名并不足以评价乘客通过暴力行为妨碍公共交通工具安全行驶的严重性。上述二个案件的办理,尤其是对薛某某移送罪名的变更和追捕,体现了罪责刑相一致的刑法原则。

  二是提升了民众对公共安全理念的重视。该案发生后,检察机关第一时间将该案处理情况、检察官说法等内容在微信公众号、报刊网络上进行推送,引导群众增强规则意识和安全意识,发挥以案释法作用,促进社会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三是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薛某某、张某某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的行为认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彰显了从严处理、充分保障公共交通安全的价值导向,该罪名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考虑到薛某某、张某某系因一时冲动,且张某某家中有尚未成年的子女需要抚养,自首且已认罪认罚,对薛某某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对张某某提出了法定刑以下的量刑建议,充分彰显了人性关怀。

  编辑:海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