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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飞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
2018-09-21 08:39:00  来源:原创

  【关键词】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返本回馈分红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孙某飞,男,江苏连云港人,连云港易批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孙某飞于2015年12月11日在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黄某花几百元人民币注册成立连云港易批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飞,注册资本500万元,公司股东孙某飞和王某润, 孙某飞注册成立公司后租用海州区巨龙路东盛名都724房间为办公地点,后搬至海州区花卉市场一处办公室办公。孙某飞成立公司后从安徽省淮北市传名酒业有限公司以69元一瓶的价格购买EP酒,从网络上学习传销模式,制订了返本回馈模式和分红模式,返本回馈模式以缴纳9800元购买14瓶EP酒作为加入会员资格的规则,把会员分成ABC三层级别,并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晋级级别的依据,并按时间顺序排列会员,对加入会员进行晋升级别,晋升级别到A级别后可以得到1000元返本奖励,晋升到B级别后可以得到8800元返本奖励,另每介绍一名人员成为会员返利1000元,人员数量达到一定要求后成为C层级会员,C层会员出局进入财富分红模式,进入分红模式依然采取ABC三个级别按照人员数量满足一定条件进行晋级,晋级至分红模式A级别可以得到6000元奖励,晋级到B级别可以得到8000元奖励,晋级到C级别可以得到24.64万元。孙某飞将传销模式分为返本回馈模式和分红模式,每种模式3级,共6级,在制定了传销规则之后孙某飞召集王某润、夏某、顾某进、贺某娟、刘某吟、周某韩、周某、王某、殷某翊等人制作宣传资料,级别晋升结构图等资料,并由孙某飞、王某润、贺某娟、周某、顾某进等人讲课,向听课人员讲解加入、晋升级别的模式方法,并要求会员帮助宣传拉人头。从2015年12月份至2016年1月份,孙某飞等人通过此种传销方式引诱参加者发展他人参加缴纳9800元,截止案发共计发展人员1193人,达到分红模式的第六级别人员有夏某、顾某进、贺某娟等十几人,骗取财物四百余万元。

  2016年1月份,连云港易批商贸有限公司以传销模式销售EP酒被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查获,被查获后孙某飞虚构需要缴纳巨额罚款给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事实,谎称缴纳罚款后市场监督管理局就能返还扣押EP酒公司就能正常经营,向夏某、顾某进、贺某娟、王某等人借款50余万元,孙某飞在借的该50余万元后逃匿,非法占有该50余万元。

  犯罪嫌疑人孙某飞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新浦分局刑事拘留。海州区检察院于2017年4月21日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孙某飞。

  【核心意见】

  海州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

  一、本案的商业模式属于典型的传销行为。一是入门具有标准型,该公司的加入规则为消费到一定数额后可以成为会员,享受市场推广收益。二是结构具有层级性,该公司把会员分成ABC三层级别,并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晋级级别的依据,并按时间顺序排列会员,对加入会员进行晋升级别。三是计酬具有返利性,晋升级别到A级别后可以得到1000元返本奖励,晋升到B级别后可以得到8800元返本奖励,另每介绍一名人员成为会员返利1000元,人员数量达到一定要求后成为C层级会员,C层会员出局进入财富分红模式,进入分红模式依然采取ABC三个级别按照人员数量满足一定条件进行晋级,晋级至分红模式A级别可以得到6000元奖励,晋级到B级别可以得到8000元奖励,晋级到C级别可以得到24.64万元。四是扩张具有引诱性,基于该公司的返本回馈模式和分红模式,使得加入会员关注点不在产品消费,而是专注于快速的返本获利,不断地推广发展新的会员,引诱发展人员。五是目的具有欺骗性,EP酒就是犯罪嫌疑人组织、领导传销的道具产品,该酒的真正价值与价格之间严重背离,组织存在的基础就是下线不停地去发展下线,而非产品或者服务直接产生的利润。六是对象具有个人性,该公司市场推广的主体是个人而不是企业。综上,本案的商业模式是典型的传销模式。

  二、孙某飞应当认定为组织者、领导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处罚的是组织者、领导者,包括《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孙某飞是该公司的法人,在公司成立后召集贺某霏、夏某等几人开会,并向他们讲解卖酒的方式,而且在后期中,孙某飞也多次上课,对被害人进行洗脑,并引诱会员继续发展其他人参加。犯罪嫌疑人孙某飞是该公司的成立者,销售模式是其制定,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着管理、宣传、培训的职责,应当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指导意义】

  近年来,组织、领导传销犯罪在我省、我市持续高发,严重扰乱社会市场经济秩序,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本案即是较为典型的组织、领导传销类刑事案件,涉及面广,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多,且引发群众信访风险,造成一定的信访维稳风险。海州区检察院对该案件及时介入,依法批捕犯罪嫌疑人,有效打击了犯罪,有力震慑了传销犯罪活动,提高了公众法律意识,维护了当地经济秩序健康发展,收到了办理一件,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报送单位:

  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

  案件承办人:

  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 焦新艳

  案例编写人:

  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 王汉晓

  编辑:海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