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海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无证经营烟花爆竹案,近日海州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朱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朱某家中经营一家200平米的超市,日常经营一般,为了多赚点钱,朱某便顺带销售烟花爆竹。但该超市不具备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条件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因此2012年海州安监局吊销了朱某持有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被告人朱某在明知烟花爆竹作为特殊的商品,必须获得许可才能经营地情况下,为了牟利仍然铤而走险,偷偷摸摸销售烟花爆竹。2017年8月至10月期间,朱某共销售各类烟花爆竹达17万余元。2017年10月2日,海州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民警在朱某超市附近的货车中现场查获烟花爆竹25箱。
根据国务院令第455号《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2012年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中更是明确规定了将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达到追诉标准的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因此要想经营烟花爆竹,需要去当地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许可,否则无证经营就可能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