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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警车使用管理规定及驾驶规定
2018-12-22 14:28:00  来源: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院警车及驾驶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警车在执法办案中的作用,推进警车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树立检察机关警车外出执行公务时的良好形象,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保证各项检务活动顺利开展,根据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警车管理的规定,结合《江苏省检察机关警车驾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警车,是指按照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喷有警车外观标志,用于执行检察业务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 驾驶员是指检察机关内部持有合法驾驶证件,经各级检察机关批准驾驶警车的检察干警、法警、正式职工及聘请的专职驾驶人员。

  第四条 检察综合管理部是本院警车管理的职能部门,各相关部门是警车使用管理的具体责任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是警车使用管理的督察部门,各部门负责人是警车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警车使用管理制度,落实警车管理责任制,做到谁用车谁负责、谁派车谁负责、谁开车谁负责,并与奖惩挂钩。

  第五条 严格执行使用派遣规定,控制警车使用范围,非因执行检察业务工作需要,不得派遣和使用警车,同时要严格遵守本院《执法执勤车辆使用管理及驾驶员管理》规定。

  第六条 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及上述规定,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高驾驶技能,增强安全行车意识。凡驾驶警车人员,按有关法律法规携带好相关证件,严禁将警车借给非检察机关使用,或将警车交给他人使用。

  第七条 实施网上警车使用派车制度,使用人在《苏检掌上通》填写派车申请,待审批通过后,方可使用警车。使用警车须经本部门负责人网上签批后,由检察综合管理部车队统一派遣车辆;使用警车在连云港市外,节假日、双休日使用警车执行任务的,必须先报检察长批准,方可派遣警车。

  第八条 派驻乡镇(街道)检察室使用警车往返派驻点工作及执行任务的,应分别填写派车单,按上述规定审批。

  第九条 警车一律不准停放在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不宜停放的社会公共场所,不得随意进入企业,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和非检察公务活动;晚间必须停放在检察院或办案点。

  第十条 破除特权思想,杜绝霸道作风,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自觉服从交警指挥和检查,维护检察机关的形象。禁止违规使用警车上的警用器具,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非执行紧急公务时,不得使用警灯、警报器。

  第十一条 驾驶警车发生交通事故,必须迅速报警并向本院领导报告,并及时与交警沟通,尽快将警车撤离现场;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或人员伤亡的,应积极进行施救,并将情况及时上报上级院;事故轻微,符合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应本着公正、公平和防止事态与影响扩大的原则妥善、迅速处理,坚决杜绝出现与其他人员或围观群众发生争吵和冲突现象。

  第十二条 警牌只限本车使用,警车之间不得互换,不得将警牌悬挂在非警车上使用。

  第十三条 警车牌照遗失、被盗,应立即报告本院检察综合管理部,由检察综合管理部按照有关规定报上级检察院,经核批后重新制作号牌。

  第十四条 警车变更用途,应在办理变更手续前,除去“检察”等警车外观标识,拆除警灯警报器。

  第十五条 检察综合管理部要加强对驾驶警车人员的定期教育、培训和驾驶警车资格年度审核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警车使用管理的督察工作。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本院检察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若上级有新规定的,按上级规定办理。

  编辑:海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