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本院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不断规范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统一保管和外出审批程序,根据省院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对本院工作人员作出如下规定:
1、本院工作人员因探亲、旅游等私事出国(境)的,应当提前10天向政治处提出申请,并将事由、时间、行程、目的地、途径路线、同行人、有无接受行政单位、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邀请、资助等情况在《海州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上如实填写清楚。
2、因私出国(境)的,原则上2年一次,每次不超过30日。
3、因私到台湾等敏感地区探亲、旅游的应从严控制。
4、在职工作人员因探亲、旅游等私事出国(境),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政治处备案,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的,应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意见,经分管院领导审批、政治处主任审核,报院党组同意,再向政治处备案;科级干部应按上述流程向海州区委组织部报批;处级以上干部(含副处级)应由市委组织部提出申请报批,同意后再行办理相关0出国(境)手续。
5、涉及检察业务重要岗位和管理人、财、物及机要档案的工作人员,因私
出国(境)
的应严格审查,着重审查近期政治表现和廉政情况,经了解无问题的,方可按照上述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涉嫌违纪违法的工作人员,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6、离退休人员因私出国(境)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7、因私出国(境)的工作人员一律不得接受有关行政单位、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邀请、资助。
8、因私出国(境)的工作人员在国(境)外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和检察工作纪律的活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不得以党员身份或检察工作人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9、因私出国(境)期间,临时变更时间、行程、线路等,应在回国后10天内书面报告,说明变更的原因和具体情况,并报政治处备案。
10、因私出国(境)人员回国 后,应在10 天内将本人所持证照交政治处集中保管。
11、如未按照因私出国(境)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的,应予以通报批评。
12、在职工作人员不得申请出国(境)定居。如本人坚持出国(境)定居的,应在办理辞职或辞退手续1年后方可申请。离退休人员申请出国(境)定居的,应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半年后,再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13、聘用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审批程序参照在职科级以下干部和职工的规定执行。
14、本院工作人员办理出国(境)证件,需向单位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办理。办理的出国(境)证件应交政治处集中保管,属科级干部的证件由政治处移交区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15、本规定解释权属院党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