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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州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案件质量把关的若干规定
2018-12-22 14:25:00  来源:

  为了切实提升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质量,结合我部实际,特就案件质量把关问题提出如下规定,请各员额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遵照执行。

  一、一般规定

  1. 切实转变执法理念,要以审判的证据标准来开展审查

  逮捕、审查起诉工作,改变凭经验办案、凭习惯办案的传统做法,彻底摒弃“构罪即捕、构罪即诉”守旧思想,摆脱“信访绑架”的束缚,杜绝“带病批捕、带病起诉”现象。

  2.要进一步加强工作责任心,牢固树立“100-1=0”的案件质量意识,充分发挥案件预审查机制的把关作用,用足用活不捕、不诉政策,坚决杜绝无罪案件,尽量避免捕后不诉案件、撤回起诉案件,严格控制捕后轻缓刑案件比例、免刑案件比例。

  3.办案组长、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应对所有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进行质量把关,根据案件不同情况,确定案件把关范围。

  4.对涉黑恶罪名案件(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等)、涉军、涉美资以及涉医疗、拆迁等领域重大信访、敏感案件,拟作出不捕、不诉决定的,应严格执行备案审查及请示汇报制度。

  5.充分发挥检察官联席会议对案件把关作用,对涉及到罪与非罪、改变定性严重影响量刑格次、不捕不诉案件以及重大敏感案件均应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讨论后仍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交叉阅卷后,向检察长汇报或者提交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必要时向上级院汇报。

  二、预审查环节

  6.对涉及到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刑事和解案件以及刚达追诉标准案件等提捕的,在正式受案前,部门负责人应进行审核把关,确定该案是否具备受理条件。

  7.对公安机关取保直诉案件,根据案件类别,由内勤分配至各办案组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直接登记受理;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经所在办案组讨论,向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汇报后,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并说明不予受理理由,列明补证提纲;对涉黑恶罪名、重大敏感信访案件等拟不予受理的,需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并报市院备案。

  8.对公安机关移送的预审查案件应及时进行,普通案件原则上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原则上不超过15日,避免在预审查环节出现取保超期现象。

  三、审查逮捕环节

  9.部门负责人应对所有提请批准逮捕案件都要进行把关,在案件分配至承办人前,部门负责人原则上均须事先阅卷,要对基本案情有一个大致了解。

  10.案件承办人认为无问题的逮捕案件,拟作出逮捕决定前,须将审结报告交由办案组长审查,如无不同意见的可直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如存在分歧的,应提交办案组具体讨论;如经办案组讨论仍存在重大分歧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

  11.案件承办人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及无社会危险性拟作出不捕决定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必要时应进行公开审查或者公开听证。

  12.下列案件,案件承办人在作出决定前,一般应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必要时向上级院请示汇报:

  (1)犯罪嫌疑人系零口供案件;

  (2)盗窃、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刚达追诉标准的边

  缘犯罪案件;

  (3)涉及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增减犯罪事实、改变量刑情节严重影响量刑的案件;

  (4)经审查,认为可能出现捕后被判缓管免情形的案件;

  (5)对提捕的新类型、新罪名案件在法律适应方面存在重大分歧或者争议的;

  (6)涉黑恶犯罪、涉军、涉美资案件以及涉及医疗、拆迁领域等重大信访敏感案件。

  13.对不批准逮捕案件,应制作《不捕理由说明书》、《不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向侦查机关以及相关案件当事人说明不捕理由,引导公安机关及时补充证据,同时应与控申部门做好相关风险防控工作。

  14.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组内员额检察官应交叉阅卷,必要时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应亲自阅卷审查。

  四、审查起诉环节

  15.对于捕后移诉的案件,承办人参照审查逮捕的相关规定办理。

  16.取保直诉案件,在案件作出起诉决定前,起诉书应报送办案组长审查把关。办案组长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按照相关程序提交讨论。

  17.对取保直诉的案件,应充分考虑起诉的必要性,对达成刑事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除犯罪嫌疑人有前科劣迹、造成多种结果或者存在持械等情形外,一般可作不起诉处理。

  18.对不起诉案件,应制作《不起诉理由说明书》、《不起诉决定书》,向侦查机关以及相关案件当事人说明不诉理由,同时应与控申部门做好相关风险防控工作。

  19.案件承办人应加强对久诉未判案件的跟踪,了解到法院可能判处无罪的案件,承办人应立即向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汇报,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应及时与法院对接。必要时召开联席会议,并将案件情况及与法院沟通情况向市院公诉处汇报。

  五、其他规定

  20.办理诈骗、故意伤害(轻伤)、危险驾驶、涉黑恶等特殊案件,应按下列方式处理:

  (1)所有诈骗类案件均须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后,再

  作决定。

  (2)所有故意伤害案件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均应坚持“三调解一评估原则”:即公安机关立案后提捕(移诉)前要组织调解,提捕(移诉)后检察机关要组织调解,作出捕诉(不捕不诉)决定前最后再做一次调解,根据调解情况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在调解过程中的过错责任,作为捕诉(不捕不诉)决定的依据,并将相关调解情况记录在案,抄报公安机关、审判机关。

  达成刑事和解的故意伤害案件,如不存在前科劣迹、持械、多人或多处轻伤情形的,一般可不捕、不诉,如遇下列情形应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

  a.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间未能达成刑事和解,存在重大信访风险,且根据在案证据尚不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

  b.被害人一方存在挑衅行为或者先行殴打犯罪嫌疑人,嫌疑人可能存在防卫性质,关系到罪与非罪的;

  c.共同犯罪案件中,有明确致轻伤害嫌疑人,其他行为人仅存在一般殴打情节,需对其他行为人作捕诉处理的;

  d.因邻里纠纷或者偶发矛盾,犯罪情节一般,诉至法院可能判处免刑的。

  (3)危险驾驶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低于100毫克,未发生事故且不存在前科劣迹、无证驾驶等从重处罚情节的,可做相对不起诉处理(驾驶摩托车的情形,可适当放宽不起诉条件)。

  (4)涉黑恶犯罪一律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并按相关规定向上级院报备或者书面请示。

  21.案件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在收到法院判决后,要对照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同步进行审查,发现判决存在程序违法或者适用法律错误严重影响量刑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提请抗诉。

  22.每月底,定期召开案件质量分析会,员额检察官对本月内出现的诉判不一案件逐一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寻求解决办法;对撤回起诉或者被判无罪案件,逐案进行总结,撰写整改报告。

  23.每月初,定期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与公安、法院建立案件质量双向通报机制,就上月内办理的疑难、复杂案件或特定类型案件进行沟通研讨,就诉判不一案件进行原因分析,统一案件办理标准。

  24.员额检察官、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在司法办案过程中,有重大过失、怠于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等情形的,依照《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询案问责实施办法(试行)》追究责任。

  25.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编辑:海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