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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涉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办法(试行)
2018-12-22 14:23:00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全面加强和规范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开创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新局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涉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以强化未成年人刑事执行监督、全方位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主线,在全面履行涉未刑事执行检察职责、规范司法行为、创新体制机制、提升履职能力、增强工作实效上下功夫,全面加强对未成年人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

  第三条 涉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应坚持实体监督与程序监督相结合、协作配合与依法监督相结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的工作原则。既要加强与刑罚执行机构的协作配合,又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保护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既要重视纠正实体违法,又要重视纠正程序违法,坚持把维权效果作为评价涉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基本标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未成年人检察部依法对涉未成年人刑罚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监督工作与涉罪未成年人刑罚执行活动同时开展,同步进行。

  第五条 未成年人检察部应将涉未成年人刑罚交付执行纳入常态化监督,及时监督纠正应当交付执行而不交付执行或者不及时交付执行,不应当收押、收监而收押、收监等行为。积极开展和切实加强涉未成年人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检查看守所接收、代为保管、移交及返还在押涉罪未成年人随身财物等管理活动是否合法。

  第六条 未成年人检察部对刑事执行机关的未成年犯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加强刑事羁押期限监督,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久押不决。依法严厉打击体罚虐待被监管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防止、及时发现和积极推动纠正冤假错案。

  第七条 未成年人检察部依法对未成年人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审理、裁定、决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强化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提请、审理、裁定、决定、执行等各个环节的同步监督,加强对刑罚变更执行活动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问题。

  第八条 推动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执行监督工作重心由定期专项检查监督向常态化检查监督转移,加强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日常监督,重点监督纠正和预防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侵犯未成年犯的隐私权等问题,促进社区矫正依法进行。

  未成年人检察部在涉罪未成年人移送社区矫正前应出具帮教评估意见以及下一步帮教建议,并将评估意见以及帮教建议送交社区矫正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

  未成年人检察部应定期与未成年帮教责任人联系,了解掌握未成年罪犯近况。定期对适用社区矫正的重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跟踪回访了解情况,深度参与重点涉罪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治。

  第九条 切实加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依法积极主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准确把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被逮捕后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规范操作流程、证据标准,逐步建立、完善说理告知、案件风险评估预警等制度,促进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规范开展。

  第十条 未成年人检察部依法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积极探索适应未成年强制医疗执行工作特点的监督方式和措施,以被执行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为切入点,重点加强对约束性保护措施、交付执行、监管医疗活动、中止强制医疗、解除强制医疗等执法活动的监督。

  第十一条 未成年人检察部受理未成年刑事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工作,依法畅通其诉求渠道,注重对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三章 工作方法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检察部开展涉未成年人刑罚执行监督工作,实行书面审查与实际调查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的工作办法。未成年人检察部检察人员可以深入涉罪未成年人劳动、生活、学习现场,通过巡视检察、调阅档案、设立检察信箱、个别谈话、座谈等形式,了解涉罪未成年人日常计分考核、奖惩记录等罪犯改造表现情况,及时对执行机关计分考核、奖惩等工作进行监督。发现执行机关在涉未成年人刑罚执行活动中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

  第十三条 开展个别谈话。在涉罪未成年人刑事拘留期间、被逮捕后侦查期间,未成年人检察部应对在押涉罪未成年人进行谈话,了解在押期间有无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监督监管机关的羁押行为是否合法,工作中发现羁押期间存在混管混押等违法现象应及时向监管场所提出纠正意见,并督促其整改的工作措施。未成年人检察部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在押表现进行评价,谈话笔录及出具的在押表现情况评价意见应整理入卷,作为案件办理参考。

  第十四条 实行巡回检察。对常年关押未成年人人数较少的监管场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场所和非集中性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活动,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实行巡回检察制度。巡回检察每月不得少于二次,参加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每次巡回检察结束后,应当制作检察记录,报告重大事项,确保巡回检察扎实有效开展。

  必要时,未成年人检察部检察人员应深入在押未成年人的劳动、学习、生活三大现场,通过现场检察、与在押未成年人谈话、听取意见等,重点发现侵犯在押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线索,依法及时纠正、督促整改。

  严格落实巡回检察岗位责任制和人员定期轮岗制度,防止出现巡而不察、察而不纠的问题。

  第十五条 实行专项检察。未成年人检察部可以针对一个时期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活动中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检察活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清理纠正或者监督整改。开展专项检察前,应当深入调研,精心准备,制定方案,加强协调。专项检察活动应强化协作配合,切实增强专项检察效果。

  第十六条 纠正违法行为。对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轻微违法行为可以口头纠正,对严重违法行为或者口头纠正意见不被采纳的,应当书面纠正。建立健全违法行为调查制度,细化案件受理、调查取证、制发法律文书、案卷归档等工作流程。

  第十七条 善用检察建议。对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的执法不规范、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检察建议发出后,应当及时了解和掌握采纳落实情况。对被建议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予采纳的,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情况,进一步督促落实。

  第十八条 加强教育帮扶。未成年人检察部应与适用社区矫正的涉罪未成年人建立固定联系,定期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思想辅导、心理矫正,定期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在法律范围内帮助未成年帮教对象解决生活、学习、就业的实际问题,促使涉罪未成年人健康回归社会。

  第十九条 健全业务规范。深入贯彻高检院工作部署,健全涉未成年人刑事执行监督机制。完善未成年人看守所检察、监外执行检察等工作办法,制定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审查、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等业务实施细则,明确权力边界、司法标准、操作程序和监督责任,规范权力运行,防止权力滥用,全面提升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规范化水平。

  第二十条 加强理论建设。重点加强对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重大实务和基础理论的研究,通过理论创新推进制度创新和工作创新。积极拓宽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理论研究平台和途径,促进理论研究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为科学决策、深化改革、制定司法解释、完善相关立法提供理论支撑。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一条 院党组切实把涉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加强领导,强化保障。分管检察长对涉未成年人刑事执行工作进行月调度、季统筹,狠抓措施落实,务求质效提升。

  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检察部定期召集与刑罚执行部门的联席会议,及时解决影响和制约涉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发展的突出问题和实际困难,推进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人检察部应主动向同级党委、人大报告涉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形成良好工作氛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编辑:海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