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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州区检察院通过提前介入、前置把关使五家涉案情节轻微的民营企业依法免于刑事追究
2020-01-15 10:59:00  来源: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

  近日,海州区检察院对潘某、周某、连云港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提前介入过程中,发现涉案的连云港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连云港某商贸有限公司等5家民营企业涉嫌犯罪数额均在20万元以下,且具有自首、已补缴涉案税款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遂建议公安机关撤案或者作治安处罚处理,对潘某、周锐、张学成、连云港吉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等4名被告审查后依法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潘某在给连云港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商贸公司”)代账期间,与某商贸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周某协商,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金额7%开票费用的形式(周某分4%,潘某分3%),以某商贸公司名义向连云港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88份,价税金额共计人民币6180849.4元,税款共计人民币898072.04元。其中,为被告人张某某经营的连云港吉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价税金额共计人民币1495835.25元,税款共计人民币254291.95元,合作经营的连云港市某模具机械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金额共计人民币341880.34元,税款共计人民币58119.66元。目前,该案全部税款均已在税务部门抵扣。

  该案涉案单位均系民营企业,根据重大案件提前介入和服务保障民营经济的工作要求,海州区检察院将案件审查关口前移,在侦查阶段及时派员介入,了解到涉案的民营企业均有实体经营,并非为虚开设立的皮包公司,且犯罪数额均在20万元以下,案发后主动到税务机关补缴税款,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遂建议公安机关作出上述处理,并对犯罪数额相对较大的连云港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及潘某、周某、张某某等3人依法起诉。

  目前,该案正在法院审理之中,涉案其他单位正在侦查中。

  编辑:海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