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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州区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规则》修改施行后首次由捕诉部门对涉案民营企业家开展羁押必要性 审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2020-01-21 10:55:00  来源: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

  近日,海州区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规则》修改施行后首次由捕诉部门对涉案民营企业家、犯罪嫌疑人孙某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经初步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孙某系江苏某矿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该公司于2016年从山西省一私人煤场购买煤炭,因该煤场不具备开发票的资格,所以转而从其他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2016年7月25日,在与青岛某贸易有限公司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青岛某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用于抵扣税款,金额26495403.08元,税额4504218.59元,税价合计30999621.67元;2016年8月19日,在与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用于抵扣税款,金额17094288.74元,税额2906209.18元,税价合计20000497.92元;2016年8月24日,在与青岛某贸易有限公司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青岛某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用于抵扣税款,金额20838572.25元,税额3542257.19元,税价合计24380829.44元。

  根据修订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五条规定:审查起诉阶段,负责捕诉工作的部门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直接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海州区院及时落实此项规定要求,率先启动审查起诉阶段捕诉部门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办理该案时在全市先行先试。该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孙某系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审查起诉阶段能够认罪认罚,主动退出违法所得150万元人民币。经查,江苏某矿业有限公司并非空壳公司,具有实际经营行为,如果继续羁押,不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运转,孙某本人也愿意在被变更强制措施之后退还其余全部违法所得。根据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要求和最高检关于保护民营企业的相关精神,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较为妥当,海州区检察院遂依法对其变更强制措施。

  编辑:海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