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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检察院角度浅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综合保护
2018-11-21 09:23:00  来源:连云港海州区检察院  作者:陈如庆,庄玉杰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推进,一些农民为了改善经济条件,离开家乡外出务工。但由于务工地点不固定、城市生活成本较高等原因,很多家长选择将未成年人孩子留在家乡由老人或亲友照顾,这就导致了大量留守儿童的出现。留守儿童的现状引起了国家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尤其是近年来一些有关留守儿童被遗弃或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的出现,更是给全社会敲响了警钟。为此,2016年2月4日,国务院以国发〔2016〕13号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该意见中明确了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明确家庭、政府及村(居)民委员会、教育部门及学校、群团组织、社会力量的职责范围,对各类主体加以引导和规范。

  同时,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基础信息动态管理,民政部组织开发了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信息管理系统,并于2017年10月10日上线运行。该系统统计显示,截止2018年8月,全国共有农村留守儿童697万余人,与2016年全国摸底排查数据902万余人相比,全国农村留守儿童总体数量下降了22.9%,但该情形依然值得关注。

  为此,笔者拟在对连云港市海州区农村留守儿童现状、存在困难调研的基础上,探讨检察机关如何在办案及履行职责过程中,推进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综合保护,提升留守儿童生存质量,降低留守儿童被侵害率及违法犯罪率。

  二、留守儿童现状及困境

  海州区系连云港市的中心城区,但农村留守儿童形势也依然严峻,需得到社会各主体的强力关注。据对该区的300名留守儿童抽样统计发现,约有98%系由(外)祖父母抚养,父母平均一年回家1-2次。该区农村留守儿童普遍存在着以下困境:

  (一)教育能力不足和方法失当

  普遍存在的隔代抚养会造成较为严重的教育问题。一是由于血缘关系和“隔代宠”的普遍社会现象,(外)祖父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经常采取溺爱、放纵的方式。对未成年人的需求想方设法满足,而很少进行教育、管束。如该院办理的汪某某聚众斗殴案中,汪某某系留守儿童,从小和爷爷奶奶长大,二人对其溺爱,养成了其逃学、打人等不良习惯。后汪某某父母不再外出务工,但由于汪某某不良习惯已经养成,且父母出于补偿心理不愿意过多管束,造成其最终走上犯罪道路。二是由于(外)祖父母一般本身受教育水平不高,很难用科学的管理教育方式,不能与时俱进。尤其在对待受网络影响较深、眼见更为开阔的新时代未成年人时,他们更不具备知识和见识优势,长此以往,难以形成教育威信。三是有时(外)祖父母甚至要监护好几名留守儿童,加上年老、精力不济、健康状况欠佳等因素,隔代抚养在教育上往往力不从心,教育方法失当、教育能力也不足。

  (二)学习及生活均受到影响

  由于父母不在身边,对留守儿童学习方面的帮助和监督大大减少,经常使得留守儿童在学习方面处于一种无人过问的状况。学好了,没人夸;学坏了,无人骂。留守儿童对学习的重要性难以有正确的认识,甚至在农村中“学习无用论”依然大肆存在。受教育水平有限的(外)祖父母也存在对教育不够重视的情形,难以在学业上辅导未成年人、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学习观,致使农村留守儿童中辍学、逃学等情形较多。如该院办理的秦某某强奸案中,被害人吴某某系留守儿童,从小也奶奶长大。小学时就曾在家辍学一年,中学经常逃学至酒吧、网吧等地玩耍,后因在酒吧酒醉后而遭轮奸。

  同时,留守儿童的产生一般是因为父母不满足于农业的微薄收入,才外出务工,总的来说,留守儿童的家庭条件略差,生活水平不高。如跟随(外)祖父母生活的未成年人,由于老一辈朴素、节俭的生活习惯,很难让留守儿童获得生活上的富足。再如和年纪较大的兄姐一起生活的未成年人,则更难以达到的饮食规律、营养均衡、作息有序了。

  (三)对留守儿童监护不力

  由于(外)祖父母年龄较大、受教育水平有限、法律意识较低等原因,隔代抚养难以形成有效的监护。除了上述所说的思想教育上和生活学习上,还体现在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上监护不当。如该院办理的彭某某猥亵儿童案中,被害人吴某某系留守儿童,其他非留守儿童同学上学放学均由家长接送,而其奶奶却只是偶然接送,导致其在上学、放学路上被嫌疑人数次尾随、猥亵。同时,被害人吴某某在第一次遭受猥亵侵害时曾向奶奶告知,但奶奶并未采取任何措施,只告知被害人以后不要和嫌疑人来往,致使吴某某又先后两次遭受猥亵。监护不当而造成留守儿童被校园欺凌、性侵害、故意伤害等人身伤害,或者造成夜不归宿、逃课等情形时有发生。

  (四)留守儿童心理问题严峻

  父母对未成年人成长的心理支撑能力不言而喻,留守儿童因长期不与父母生活在一起,常会导致一些心理问题,这些问题甚至会在多年以后才逐渐显示出其弊端。一是柔弱内向。留守儿童年龄幼小就离开父母,缺乏来自父母的关爱和榜样作为支撑,一遇到麻烦就会感觉柔弱无助,有时会逐渐发展成柔弱内向的性格。二是自卑自弃。正处在发育期的未成年人通常内心极其敏感,留守儿童和有些父母在身边的孩子相比,很容易产生自卑的心理障碍,有的甚至自暴自弃,丧失信心,学习不求上进。三是怨恨父母。少数孩子不理解父母,认为家里穷、父母没有能耐才外出打工,由此产生怨恨心理,有的孩子在父母回家后疏远父母,和父母产生情感隔膜,甚至怨恨父母无情。

  三、留守儿童亟需的支持及救助

  留守儿童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对留守儿童的支持和救助也是一个多方位、多角度的社会难题,通过对上述留守儿童困境分析,笔者认为应该对留守儿童以下四个方面加强支持和救助,改善留守儿童生存环境,减少留守儿童心理问题,预防和杜绝留守儿童被侵害及违法犯罪事件发生,全面呵护留守儿童健康成长。

  (一)经济救助

  追逐经济上获取更多的收益,改善生活水平是产生留守儿童的根本原因。从本质上说,留守儿童的问题是经济的问题。经济救助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提升农村人口收入,创造更多的本地就业机会,使得未成年人父母在本地就能够获得可观的收益,减少外出就业,同时从根本上减少留守儿童的出现。二是在父母外出就业而已经造成留守儿童出现的情况下,强化对留守儿童的经济救助,首先在物质上能够达到适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水平,不致因经济困难产生过早辍学、温饱难以保证、自卑自弃等情形。

  (二)心理救助

  留守儿童心理问题是较为严重的问题,应正视留守儿童比正常家庭儿童的心理上存在更多问题的现状,用心理健康测试、观察等形式获取留守儿童心理状态,采取开设心理健康课程、定向心理咨询、心理疏导等方式,关注留守儿童心理健康。花费更多的精力,着重防微杜渐,确保留守儿童心理健康。

  (三)情感支持

  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不能缺少必要的情感关爱,对留守儿童来说,更应注重对其情感上的支持,弥补其缺少父母之爱的缺陷。情感支持又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创造条件让留守儿童获得来自于父母的关爱。如通过定期见面、视频电话联络、书信往来等形式,尽可能创设更多的相处机会。二是创设来自于其他社会关系人的情感支持。如亲友、老师、同学、社工等,建立一定的亲密关系,使留守儿童能够获得支持和力量。

  (四)司法保护

  留守儿童常成为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和行为对象,对留守儿童进行司法保护是司法机关必须重视的课题,其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开展法治宣传教育,预防留守儿童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宣传自我保护知识,减少和杜绝留守儿童因不懂法、不懂自保而被侵害的情形。二是对涉案的未成年人开展司法保护。通过提供法律援助、落实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等特殊制度,保障对涉案未成年人的权利。同时加强特殊预防和帮扶帮教,协助涉案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

  四、检察院督促各单位及组织采取综合保护措施

  关爱留守儿童需以举国之力,需全社会的共同关注,非某一部门之事,非一朝一夕之事。本文仅从检察机关角度,探讨检察机关如何履行责任,监督和促进各单位及组织采取措施,对留守儿童开展综合保护。

  (一)督促家庭落实主体责任

  善用检察机关宣传职能,利用“法治进校园”、“法治进社区”宣传活动,加大对保护未成年人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强化家长对未成年人保护意识。鉴于留守儿童父母长期不在本地的现状,与学校联合制定“家长课堂”方案,责令家长通过现场听课、视频听课等方式接受宣传。

  注重在办案中搜集线索,对发现的3-6岁儿童未接受学前教育、适龄儿童未入学、不满十六周岁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等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情况,联合社区加以监督纠正。对家长外出务工地点相对稳定,且有能力携带未成年子女在居住地就读的,建议父母将未成年子女带至居住地就读,尚不具备条件的,加强对监护人教育,通过下乡以典型案例宣传、播放法治微电影等形式,转变监护人的教育理念,鼓励其承担起主体责任。

  (二)督促学校加强关爱保护力度

  检察机关应加强对在校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增强其自我保护能力。可加强与学校的合作,通过与基础建设较好的学校率先建立“法治园”,与基础建设较差的学校建立“法治角”的方式,将法治元素融入到校园中,同时将检察院干警与中小学形成“点对点”联系,适当以“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等形式介入学校法治宣传教育,利用检察机关参与,提升留守儿童学生学法守法、安全自护的能力。

  检察机关还应及时关注涉及留守儿童新闻,在办案中注意搜集信息,对学校存在的校车安全、食品安全、教育设施安全、学校管理制度不过关等行为,或以不合理理由不接纳未成年人入学等情形,以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学校及时整改。

  同时,就办案中掌握的如未按规定设立心理咨询室,配备专(兼)职心理咨询老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有条件但未开辟专门场所,配备电脑、电话以及网络,免费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通讯等行为开展监督,及时向教育主管单位反映。

  (三)督促社区开展监护监督

  检察机关应督促社区开展监护监督工作,和社区建立定期宣传合作计划,强化对村(居)民的宣传教育。督促镇街、村(居)委会建立和完善农村留守儿童预警排查制度,村(居)委会应定期走访、排查,加强对寒暑假等重点时段、重点事故点和重点农村留守儿童的排查。

  检察机关在探索及开展“临界预防”时,应将留守儿童作为重要预防对象,及时向社区了解留守儿童情况,共同制定提前介入、心理疏导、专题教育等活动方案,强化对困境儿童的管理及救助。

  检察机关应与社区、公安机关共同建立强制报告快速通道,通过搭建网上平台的形式,便捷报告途经。社区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不法侵害等情况而未及时报告的,检察机关应予以监督纠正。

  (四)与

  群团组织共同开展关爱服务

  检察机关应加强与妇联、工会、共青团、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的联系,建立关爱留守儿童信息互通平台,可通过建立微信群联络平台、信息移送网络平台、线索举报和互助平台等,整合各群团组织优势,共同开展留守儿童保护工作。各成员单位可基于平台及时联络,在各自发挥职能的基础上,形成互相配合、互相助力的模式,获得形成1+1+……1=N的新效果。

  (五)倡导社会力量参与关爱服务

  检察机关应加强与媒体、社工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合作,督促社会力量参与关爱服务。大力倡导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倡导其深入城乡社区、学校和家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倡导爱心家庭依据相关规定,为有需要的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家庭寄养、委托代养、爱心助养等服务,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家庭亲情。倡导爱心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为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帮助。

  (六)监督

  司法机关依法开展司法工作

  一是明确检察机关系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在涉及到留守儿童的司法活动中,开展广泛监督。尤其针对有无落实法律援助制度、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等特殊制度,有无违法取证、刑讯逼供等行为的,判决有无畸轻畸重等情形加以监督。同时拓展职能,对司法机关是否在办案中落实帮扶帮教等情形开展的监督,将对留守儿童的保护贯彻到司法办案的始终。对于有关个人、组织和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失职监护人监护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的申请而未提出的,依法建议、督促、支持其提出申请。

  二是利用公诉职权,打击危害留守儿童权益的行为。对于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情形,未及时履行强制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工作人员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涉嫌遗弃犯罪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责,予以惩处。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是需要全社会细心呵护成长的树苗,而留守儿童则是亟待社会为之浇水、捉虫、修枝、施肥的细苗,希望在检察机关的督促履职下,在全社会的共同关心爱护下,留守儿童能够愿意伤害和危险,走向美好和光明的未来!

  (海州区院 陈如庆 庄玉杰)

  编辑:海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