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州区检察院立足内设机构改革后检务督察部门新职能,聚焦司法办案,多措并举,着力在捕诉一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等新的改革中引入监督制约机制,共同防控办案廉政风险。2019年来,该院干警无案件办理方面违纪违规情况发生,不断释放检察环节执法监督制度优势。
一、内部监督建立联动机制,聚合“内力”。该院将案件监督管理、控告申诉、检务督察等具有内部监督职能的部门深度融合,建立联动机制,聚合内部监督合力。案管部门通过日常流程对涉及检察官不正确履职的行为进行监督。控申部门通过梳理涉法涉诉来访案件,对涉及到检察官违法违规现象进行监督。当案管部门和控申部门发现检察官有不当履职或涉及违法违规线索时,要同步移送检务督察部门,检务督察部门及时进行初步调查、归类和责任区分,并将调查结果向线索移交部门进行反馈,实现监督“由案到人、由事到人”。2019年以来,共接收内设部门移送的干警司法不规范行为线索30余件,对是否违反检察官职责、不规范行为等进行调查12件次,开展不规范司法行为约谈10人次。
二、个案督察与常态评查相结合,强化“合力”。依托案管部门对案件质量的常态化评查工作,对评查中瑕疵较多、案件质量不高的案件由检务督察专员有重点进行筛查并对重点案件进行个案执法监督。重点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改变定性、增减罪名或案件事实影响量刑档次的案件、诉判不一等九类案件开展个案执法督察。如,今年对评查中发现的一起捕后存疑不诉案件进行个案执法监督。经查,该案承办检察官因过分依赖侦查机关后续补充证据而作出批捕决定,虽无故意和重大过失,但存在轻微的失职失责,经检察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三、强化部门负责人监督管理职责,激发“主力”。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相关规定,该院明确规定“业务机构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办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确定了业务机构负责人对本部门的检察官的办案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以及根据检察长授权,业务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办案活动有监督管理职责,适度强化部门负责人的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负责人的监督权主要体现在,对于需要报请检察长决定的事项和需要向检察长报告的案件,应当先由业务机构负责人审核,但是这种审核不是审批,更不同于检察长的决定权。业务部门负责人对于报请其审核的事项或者案件,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可以要求检察官补充相关材料,可以加强对司法办案活动的内部监督,通过召开案件分析会、研讨会等,加强对各办案组工作的日常监督,深入排查防控廉政风险,全面掌握检察官行使职权和廉洁自律的情况。
四、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借好“外力”。派驻纪检组作为驻院的外部监督力量,紧贴司法办案,围绕着检察机关权力运行轨迹进行日常监督。通过召开党风廉政联席会议、信访件情况通报会议等多种形式主动加强和派驻纪检监察组的沟通协调,认真落实监督意见,使检务督察的内部纠错、主动查处和派驻纪检组的外部监督形成最大的合力,确保司法办案公平公正。加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贯通运用,聚焦司法办案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加大监督执纪力度,真正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2019年以来,驻院纪检组聚焦司法办案开展诫勉性约谈1人次,提醒谈话3人次,责任约谈部门负责人1 人次,开展“三个规定”等专项督察8次。
五、抓重点强化监督实效,提升“动力”。一是握牢绩效考评“指挥棒”将检务督察约谈和问责的情形和干警绩效考核挂钩,在院《绩效量化考核办法(试行)》中被明确规定,干警被检务督察部门约谈或者全院通报的,将扣减相应的分数,超过规定的次数和人数的,干警个人和本部门负责人将取消评优评先的资格。二是扎紧问题整改“紧箍咒”,深入开展重点案件专项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办案瑕疵和质量问题形成问题清单,交相关业务部门认领整改,并对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通报。三是牵住问题追责“牛鼻子”,针对约谈对象和责任人约谈等问责情况,督促案管部门建立员额检察官司法档案,将司法办案工作情况、遵守司法办案纪律情况等客观记录在案,倒逼员额检察官规范办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