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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以“四个拓展”推进“刑事和解”促进“认罪认罚”
2020-11-12 20:47:00  来源:

  今年以来,海州区检察院依托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以提高运用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为目标,在创新赶超上下功夫,先后建立了涉检信访息诉和解、检察环节相互和解、人民调解与刑事和解对接等机制,以“四个拓展”不断推动“检调对接”工作深入发展,不断教育感化犯罪嫌疑人,促使其认罪认罚。该院认罪认罚适用率由去年的59.76%上升至95.22%,做法和成效得到省院刘华检察长批示肯定。

  一、方式方法上,由单一模式向多措并举拓展,彰显“刑事和解”工作的灵活性。一是线索收集工作由单一的刑检部门移送,向当事人自行申请转换。通过发展信息化建成检调对接菜单式服务微信平台,突破以往刑事和解案件均由刑检部门移送导致案源匮乏的瓶颈。案件承办人通过该平台即可引导当事人线上填写个人相关资料,申请选择一名或多名外聘调解员参与调解。平台运行以来,该院的刑事和解案件数由原来的年均10件上升至目前的22件,为当事人提供了更便捷、更丰富的调解选择。二是调解人员组成由检察官主持调解,向社会化、多元化发展。第一是聘用专门调解员参与调解。引入基层工作经验丰富的8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8名人民监督员、3名心理咨询师、3名坐班律师作为该院的外聘调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具有一定的社会威望,人民监督员、坐班律师是群众信任群体,心理咨询师可以有效缓解双方激烈情绪,他们参与调解既可以监督工作,又能公正高效调解好矛盾。第二是邀请司法人员参与调解。与司法局会签刑事和解对接机制,利用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体系的优势,为检察机关处理轻微刑事案件提供覆盖区、镇(街)、村三级工作网络,整合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民间人士等社会力量,形成调解合力。自双方会签以来,已成功合作调处3起轻伤害案件。三是调解过程由双方当事人参与调解,转为公开听证调解方式。针对不同案情,除涉及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案件调解,该院通过在听证会上公开案件的事实、证据,详细阐述法律依据等做法,消除当事人对调解人员的不信任以及法律认识误区,以公开透明求理解促调解。近日,犯罪嫌疑人许某某故意伤害案,以公开听证的方式,通过检调对接微信平台选择路南街道公园社区书记杨秀、心理咨询师焦新艳、坐班律师孟少宁等人参与调解,获得调解成功。

  二、工作形式上,由被动接受向主动出击拓展,提高“刑事和解”的主动性。一是坚持健全机制促进“刑事和解”工作。该院制定《关于开展轻微刑事案件调解机制的实施意见》,细致规划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过程中采取司法救助、第三方调解、赔偿保证金、社会调查、风险评估及不捕不诉公开听证等机制,主动融入社会矛盾多元化解工作格局,有效整合调解资源,强化调解职能。二是坚持“三必调三严格”打造轻伤害案件调解新模式。坚持受案必调、捕前必调、诉前必调,通过严格审查案件、严格遵循流程、严格确保效果,用好人民调解员、用活乡镇调解员、突出专职调解员,全员参与,全面提升,推动调解公正高效。2018年以来,该院受理的轻伤害类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34人,其中检察环节因刑事调解不诉的有28人,占比82.3%。三是坚持信息化引领助推办案提质增效。转变传统办案模式,引入信息化手段,充分利用智慧检务系统,拓展群众诉求反映渠道。建成司法救助微信平台,让群众足不出户即可完成救助申请,有利于实现应助尽助的工作目标。建成检调对接菜单式服务微信平台,调解人员、方式提供菜单式服务,该院的调解成功率从63.3%上升到87.5%。疫情期间,开通微信云调解,成功调解3件案件,为当事人提供更便捷、更丰富的选择。

  三、社会效益上,由就案办案向以案普法拓展,增强“刑事和解”的教育性。一是紧盯社会关系修复目标。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办理有被害人的刑事案件时设置调解前置程序,将所涉及民事赔偿部分纳入“大调解”,从而有效的将诉讼调解与社会调解相结合,切实保障案件双方合法权益,修复受损社会关系,将办案重点由惩罚犯罪转向犯罪矫正。二是坚持刑事和解自愿原则。无论在审查逮捕还是审查起诉环节,都要在尊重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的前提下,依法使用刑事和解制度。特别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运用刑事和解机制,最大程度促成双方和解,取得受害人的谅解,让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依法得到从轻从宽处理,充分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三是以沟通实现调解成果与处理结果的有效衔接。与公安、法院加强沟通,在调解结果对案件最终处理有直接影响,与强制措施有直接关联,与社区矫正相结合等方面达成共识,提高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刚性效力,为刑事和解开辟了保障通道。

  四、个案细节上,由案结事了向跟踪预防拓展,确保“刑事和解”的实效性。一是强化社区矫正。向社区通报达成刑事和解加害人的处理情况,在督促社区强化帮教措施的同时,全力配合社区做好加害人的感化教育工作,促使其认错悔罪,知法懂法,自觉与人为善,融入社会,巩固“刑事和解”工作成果。二是积极跟踪回访。实行调解回访制度,对每起“刑事和解”案件在调解结束后二个月内,由检察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协议的落实情况,社会关系的修复程度,协调处理当事人履约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矛盾,全方位实现“刑事和解”工作目标。三是拓展教育效果。定期梳理刑事和解案例,从案件成因、事态发展、处理结果、社会效果等方面进行分析总结,通过新闻发布会、新媒体平台等进行对外发布,充分发挥其对社会公众的教育意义,促进社会和谐。

  编辑:海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