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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检说法】“爱融汇”连云港非吸案被提起公诉号称“亚洲500强,注资3.6亿,发改委宣称的标杆企业”
2020-11-29 16:12:00  来源: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我们爱融资产是亚洲品牌500强,注册资本3.6亿,总部在南京,经过S省发改委向国务院写报告,属于样板公司,要在全国推广,信誉决定可靠。公司旗下有2万辆库存汽车,投资绝对有保障。投资收益高,年化收益率高达13%,电视连续剧《人民的名义》也是我们公司投资的,投资我们大可放心……”曾经一段时间,类似的的宣传也出现在连云港市海州区市民广场、新浦公园等地。可谁又知道,就是这个爱融公司,在全国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了200余家分支机构,向全国1.8万余人吸收资金约39亿元,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日前,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爱融连云港公司的卢某、王某提起公诉。

  网上应聘成为城市经理,招兵买马推广理财产品

  2016年7月,某公司团队经理卢某正考虑换一份工作,网上求职的过程中,卢某开始关注和了解爱融资产,他听说爱融公司在连云港地区的城市经理李某离职了,于是决定在爱融总公司的招聘栏投简历应聘城市经理一职。2016年8月,卢某通过了爱融总公司的视频面试,正式入职作为城市经理上班,成为连云港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卢某刚入职时,连云港分公司只有五六个内勤人员,一个业务员,一个讲师,人手严重不足,工作也无法开展。为此,总公司要求卢某着手招聘,充实队伍,打开连云港地区的业务局面。按照总公司的要求,卢某很快就把团队骨干配备到位,他首先招入了两个营业部经理,王某就是在此时成为爱融连云港分公司的营业部经理。营业部经理负责招聘下面的团队经理,团队经理招聘业务员,层层把关,层层管理。就这样,在卢某的努力下,爱融连云港分公司一边招人一遍经营,最多的时候达到20多名员工在岗。人员招聘到位后,连云港分公司依据总公司规章制度,要求各个岗位按照总公司给的业绩考核拉拢客户投资理财,推广业务。城市经理、营业部经理、团队经理、业务员均是拿底薪+绩效工资+提成,总公司给连云港分公司的任务是每个月完成800万吸存任务,如果任务完不成,绩效工资和提成也就没有。

  年会宣传是骗局,高额回报是陷阱

  为了更好的吸引客户投资,总公司会向各地分公司分发一些宣传资料,卢某、王某等就安排底下的团队经理、业务员到市民广场、新浦公园等人员密集的地方分发这些传单,并向客户宣传:爱融资产是亚洲品牌500强,注册资本3.6亿,某省发改委出了一本书宣传说爱融资产是投资理财的标杆企业,旗下还有征信公司,投资收益比较高,年化收益率达13%。在这样的宣传下,很多客户被“爱融汇”理财产品高息回报、安全可靠的假象所迷惑。

  连云港分公司成立以来,举办了各种公司活动、理财会、年会等,还先后在索菲特酒店、世纪缘酒店、红双喜酒店组织过三次大型的会议,请总公司派讲师来授课,宣传公司营运模式,借此吸引客户到公司来进行投资理财。

  投资收益权、股权、旅游,花样翻新难逃罪责

  爱融公司一开始推广的理财产品是投资收益权,公司与客户签订《收益权转让合同》,合同里写明了投资的期限和收益方式等内容,主要收益来源是总公司买一批汽车卖给买车的客户,这些客户一般首付10%,相当于买车的客户欠爱融公司的购车款,购车款的债权转让给理财的客户。

  2016年12月,爱融公司又推出了主打股权投资的理财产品,公司与客户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将自己所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权部分转让给投资人,同时与投资人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承诺对转让出去的股权到期后进行回购,实际上是把理财客户之前的收益权转成股权。

  通过上述方式,卢某在担任爱融连云港分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通过其本人及其团队向社会不特定公众54人宣传、吸收存款人民币500余万元。

  2017年6月,爱融公司出资金链出现兑付困难,为维系公司经营,于是推出超牛旅游公司,客户可以提前把投资的钱转到旅行社,作为旅游的费用,如果不旅游的话,投资的钱可以返还。王某任超牛连云港分公司的负责人,其本人及其团队共向社会不特定公众36人宣传、吸收存款人民币420余万元。

  检察官说法

  卢某、王某在所任职的公司,不具备相关许可的情况下,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社会公开宣传,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条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各种各样的投资理财的公司纷纷兴起,有些公司打着“超高回报收益”“没有风险”,“闭着眼睛都能赚钱”“躺着都能赚钱”等等口号,当投资者真的听信“谗”言,闭上双眼就敢掏腰包的时候,有可能就会遇到“庞氏骗局”。

  编辑:海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