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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检说法】回收废旧电瓶200余吨,土法炼铅危害环境,连云港 7人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2020-11-16 18:48:00  来源: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

  为提炼金属铅,大量购进废旧铅酸电瓶,组织人员非法进行拆解和加工冶炼,炼铅废气废渣随意排放,造成环境严重污染。近日,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对孙某等7人以涉嫌污染环境罪依法提起公诉。

  养猪场里起烟囱,五人合伙“建厂”炼铅

  十月天气,秋高气爽,这时的农村应该是一片秋忙景象,但是在连云港市海州区某村的一养猪场内,却常有装满废旧电瓶的货车进出,随后,电钻声响起,刺鼻气味四散,滚滚黑烟从烟囱中涌出,与这里的农村场景、秋忙景象格格不入。

  2019年10月,孙某、欧某、郑某、唐某、徐某等人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无任何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情况下,经商议共同出资,在海州区某村郑某所有的养猪场内合伙开了一家“小工厂”,利用废旧电瓶还原铅锭。厂子建好后,孙某负责联系卖家收购废旧电瓶。在准备炼铅设备和材料的过程中,孙某加入了一个还原铅的微信群,在这个微信群里,卖铅酸电瓶的,卖炉子的,收铅的,可以说关于烧铅需要的东西应有尽有。就是在这个群里,孙某认识了韩某。

  微信群里寻卖家,收购电瓶搞起土法冶炼

  韩某,系扬州某金属回收公司的股东兼实际负责人,这是家废旧铅酸电池的收集、转运企业,韩某的日常工作也是收集、销售废旧铅酸蓄电池和铅锭。2019年10月,孙某通过电话联系到了在微信群里找到的韩某,表示希望韩某帮助其收集废旧电瓶,愿出高价收购。韩某在没有仔细核对孙某是否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企业委托手续和收购用途的情况下,答应向孙某出售废旧酸电池。

  韩某通过认识的物流公司在运满满上发布从扬州运普通货物到连云港的信息,货车司机接单后联系韩某,韩某再安排公司负责出库的刘某出货。刘某明知按照规定托运废旧电瓶需要专用车辆,必须销售给有处置和收购资质的单位,但是仍然将货物通过普通货车发货到了孙某所在的“小工厂”。就这样,韩某、刘某共分七次向孙某出售了220余吨废旧铅酸电瓶,每吨售价九千多元。

  雇工人炼制铅锭,造成重金属铅污染

  废旧电瓶被送到后,孙某等人就雇佣了一批工人对废旧铅酸电池进行拆解,将电瓶拆卸成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电瓶壳子,一部分是电瓶极板。电瓶壳子直接卖掉,孙某在微信群里找到了买家,以每斤1.8元出售。后将电池极板等拆解物拖运至养猪场院内的自建厂房,雇佣刘某等人进行火法冶炼铅锭,后将铅锭出售非法获利。

  经查,孙某等人在海州区某村养猪场内自建厂房进行火法冶炼铅锭,冶炼项目选址、生产规模、工艺、装备及环境保护等不符合《再生铅行业准入要求》,项目生产过程未按照要求采取针对性的污染防治措施。生产过程中废气、废水排放,原料及固废暂存等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会在一定范围内对大气、地表水、土壤和地下水产生污染,一定范围内造成持久性重金属铅污染。经检测,案发地附近多处土壤铅含量均超标。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孙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物质,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在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日益重视的形势下,类似因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随意收购废旧电瓶进行冶炼、出售铅锭而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急需引起重视。为一己私利,无视法律的权威和人民的安危,肆意危害生态环境,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编辑:海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