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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检说法】为脱罪反获罪,国家野生保护动物买不得更卖不得
2020-05-09 11:28:00  来源: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沭阳一男子李某本是前去江苏省昆山某地买狗,偶然看到训犬基地有人养着一只小猴子,李某见小猴子乖巧机灵,很是喜欢,便向饲养小猴子的赵某要求购买猴子。两人一番讨价还价,以2800元成交。李某开着自己的车从沭阳出发前去昆山,将小猴子接回了住处。

  在饲养过程中,渐渐开始有人提醒李某,这种小猴子是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猕猴,购买猕猴是犯法的,李某开始警觉起来,也后悔自己不了解状况就凭喜好购买了这只小猴子,这下宠物成了烫手山芋,到底应该怎么办呢?李某与赵某联系,想要退回猴子,而赵某到手的钱岂能说退就退?李某自从知道买卖猴子是违法犯罪后,既害怕被抓又不甘心钱财白白受损,然后就想把猴子抓紧出售了。李某在一个微信宠物群里发布了卖猴子的消息之后,果然有人和他微信交流,询问价格和猴子的具体情况。李某开价5000元,最后连云港当地的刘某和殷某凑了现金3500元和小狗一只,和李某达成了买卖猕猴的协议。李某又驾车至连云港刘某和殷某处送猴上门,猴子终于脱手了,李某这才卸下了心头大石。

  没过几天,公安机关就对李某进行了拘传,原来刘某和殷某将猴子饲养在自己经营的门市里,被公安机关查获了,公安机关顺藤摸瓜,不仅对李某采取了强制措施,还抓获了其上家赵某。李某虽然追悔莫及,但是明白这是自作自受,只能认罪伏法。经过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的细致审查,认定李某在收购猕猴的阶段并非明知该猕猴为国家野生保护动物,依法不认定其购买行为构成犯罪,但是对于李某的运输和出售行为依法认定为犯罪,对明知是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而参与买卖和运输该只猕猴的四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编辑:海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