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新闻发布会,地点为海州区检察院三楼新媒体工作室,时间为2017年11月15日。
主持人:各位记者、观众们大家好,感谢您参加此次海州区检察院的新闻发布会,此次发布会的主题是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情况,由海州区检察院公诉科员额检察官李冠美为大家答疑解惑,欢迎各位踊跃提问。
记者:李检察官你好,能请你解释一下何为醉驾型危险驾驶吗?
李检察官: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出台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记者:请问海州区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现在是怎样的情况?
李检察官:现在海州区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今年上升幅度最大。请看下面两张图。
2013年海州区检察院(包括原新浦区检察院)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29件29人;2014年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57件57人;2015年度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179件179人;2016年度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182件182人;2017年仅1-10月,就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高达291件291人。去掉后面的那句话,注意逗号变句号。
记者:请问这些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有什么特点?
李检察官:在总结我院办理的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中,我们发现,该类案件呈现以下三方面的特点。
一是犯罪主体呈现出“几多”模式。以2015年度为样本,犯罪主体中男性占绝大多数,高达98.3%。身份职业方面,无业人员占31.2%。驾驶交通工具方面,驾乘摩托车(包括机动三轮车)占比过半,达到58.1%。由以上统计可以看出,醉驾型危险驾驶呈现了男性,无业,驾驶摩托车的“几多”模式。
二是该类案件处理模式及结果相对统一。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座谈会纪要》的若干具体意见,目前危险驾驶案件的处理标准是统一的,具体的。以血液中酒精浓度认定,80mg/100mL为醉驾标准,量刑起点为拘役一个月,在实践中每增加50mg/100mL,量刑增加一个月,同时会参考有无驾驶证、是否发生交通事故等其他情节来酌定增加或者减少刑期,其中单纯从血液中酒精浓度来看,超过200mg/100mL原则上不得适用缓刑。2015年,我院办理的危险驾驶案件中,除一名犯罪嫌疑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未起诉外,其余犯罪嫌疑人血液中酒精浓度从最低89mg/100mL至最高395mg/100mL均提起了公诉,且都判处了拘役刑,并处罚金。
另外需要大家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除去追究刑事责任外,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因此在被告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判处刑罚的同时,也要受到申领驾驶证的限制处罚。
三是发生交通事故案件占比较大。目前查处的危险驾驶案件多是因为发生了事故,发生交通事故而案发的达到了70.95%。同时,很多危险驾驶案件造成了严重的自伤和他伤后果,产生了很多人身及财产的损失。在我院2015年办理的179起案件中,有120余人不同程度受伤,很多人既是被告也是事故受害者,有些到开庭时都还没有恢复健康,如金某危险驾驶案中,金某在回家途中,醉酒驾驶摩托车撞上停在路边的卡车,导致自己摔倒受伤进行开颅手术,到一年后开庭时,金某都还不能开口说话,只能点头示意。有的被告人在赔偿被害人数万元损失后,还要承担法律的严惩,如李某危险驾驶案中,李某在赔偿被害人4万余元后,还面临着二个月的拘役刑。
记者:请问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如此高发的原因究竟是什么?
检察官: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如此高发,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酒驾入刑的观念尚未深入人心。虽然酒驾入刑已经有7年的时间,但是其传统的行政处理方式在人们心中更加根深蒂固。尤其是摩托车驾驶员,很多醉驾摩托车的驾驶员都不认为酒后驾驶摩托车是酒驾行为,认为自己开的只是摩托车,即时是喝酒了,又没有发生事故致使他人实际的财产损失及人身损失,没有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不应该认定为构成犯罪。
二是侥幸心理作祟,明知故犯。除去对酒驾入刑不理解的少部分犯罪嫌疑人外,大多数酒驾者都知道酒后开车的严重后果,但是其中有些是出于对自己酒量和车技的自信;有些是出于对路况的熟悉,认为可以规避逃避交巡警检查;还有些是出于对一起喝酒的乘车人的义气,在认为被交警查到的几率非常小的心理下,放任了自己的犯罪故意。
三是市区内机动车数量大增。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市民购买了汽车、摩托车作为交通工具,因晚高峰时期,难以及时乘坐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因此很多人在赴宴时都会选择驾驶自己的机动车前往,在喝酒后,考虑到第二天机动车使用情况,不愿意将机动车停在饭店,更愿意选择在饮酒后将车子开回家。
四是本市酒文化传统渊源较深。在本市,“出礼”等宴请较多,比如孩子满月、周岁、十岁、二十岁生日等,以及传统节日时亲朋好友的相聚,一般都会提供大量的酒水,且有劝酒之风,为了场合的热闹,以及同桌人的相劝,很多人便会饮酒,饮酒后的不自主行为,在场人的不劝阻或劝阻不听致使醉酒人自己驾驶车辆离开等,都为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记者:请问针对以上的问题,检察官有什么应对的建议吗?
李检察官:针对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高发的情况,结合本地实际,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防范:
一是交警部门加大对酒驾的执法力度。从目前数据来看,公安机关上路开展例行检查布设点较少,开展检查频率较低,多是在发生事故后才到现场出警处理。对此交警部门应该加大检查的力度,减少市民侥幸心理的存在。虽然该措施在一定阶段有可能会导致该类案件数量的增多,但从长期结果看,是有助于帮助市民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减少危险驾驶的高发。
二是增加醉驾入刑的法律宣传。在醉驾刚入刑时,名人高晓松就因为醉驾而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写下了“永不醉驾”的宣言,此类名人案件对于普法的意义重大。但是随着该类名人案件的低调处理,大众也渐渐地对醉驾入刑失去了敏感度和关注度。因此对于有重大意义的案件审理,可以通过组织公开庭审等方式,加大对危险驾驶案件的宣传。同时,在办理每个案件时,可以要求危险驾驶被告人携带几名朋友、亲属开庭,不断扩大案件的教育意义,真正做到惩罚一人,教育十人的目的,切实做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另外,可联合电视台等单位,开展危险驾驶法制宣传活动,通过通报一段时间内的危险驾驶案的处理结果等切实加强普通百姓对于危险驾驶案件的认识。
三是加强对酒店等行业的规范管理,积极发展公共交通。在餐饮等行业的醒目地方张贴“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等标语,督促服务人员加强对用饮酒就餐人的温馨提示。同时积极发展代驾行业及出租车行业,进行扩大和规范,不断满足市场需求。
四是积极探索对搭乘酒驾车人的警示处罚。在办理的案件中,我们发现的有很多乘车人明知驾驶人酒后开车还放任了此种行为的发生,这在一定程序上存在着过错行为,但他在事故发生后并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该类乘车人能否作为危险驾驶的共犯,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在现阶段还没有作为共犯处理的情况,对于该类乘车人,我认为应探索其他的处罚途径,如进行口头批评、行政罚款等以示警戒。另外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可以联合银行等征信系统积极探索酒驾记录与信用记录挂钩的模式,帮助民众养成“酒后不开车”的良好习惯。
主持人:通过李检察官的详细解说,相信大家对于酒驾这一行为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最后,还是要提醒大家“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既是对自己的负责,也是对家庭、对社会的负责。本次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