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认罪认罚案件适用)
海检量建〔2025〕382号
被告人陈某俊涉嫌盗窃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陈时俊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累犯;
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坦白、认罪认罚;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盗窃劣迹。
盗窃数额达到2000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确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本案盗窃数额7190元,增加3个月。
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累犯、多次前科劣迹,增加基准刑的30%。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时俊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此致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婉秋
检察官助理 王淇
202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