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认罪认罚案件适用)
海检量建〔2025〕242号
本院以海检刑诉〔2025〕239号起诉书提起公诉的成昱龙危险驾驶案一案,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成某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 成昱龙具有自首、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赔偿获得谅解等情节,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此致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冠美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