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海检量建〔2025〕91号
被告人朱某虎危险驾驶案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朱春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朱春虎涉嫌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坦白、认罪认罚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酒驾劣迹
4.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无
5.其他:无
故根据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春虎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有酒驾劣迹,血液乙醇含量为187mg/100ml,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
此致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晓君
2025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