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认罪认罚案件适用)
海检量建〔2025〕188号
本院以海检刑诉〔2025〕182号起诉书提起公诉的韩某海危险驾驶案一案,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韩继海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 韩继海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有前科劣迹等情节,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此致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冠美
202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