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共同制定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海州区检察院首次在一起诈骗案中发出《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将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与自行补充侦查相结合,完善证据链条,提高办案质效。
经公安机关侦查:2019年2月至10月间,犯罪嫌疑人徐某某谎称自己是连云港市海州区苏宁广场高美高、金利来等品牌店的管理人员,获得了被害人孟某某、丛某某、刘某某的信任。随后,徐某某以投资高美高店面可以获
得高额分红为由,先后从孟某某、丛某某、刘某某处骗取了数笔“投资款”,并将骗得“投资款”中的一部分以分红的理由发放给被害人。此后,徐某某又先后编造了其准备在海州区苏宁广场、南京、徐州等地投资开设食草堂和闪电品牌新店的理由,说服被害人继续进行投资。此外,徐某某还谎称自己认识熟人,可以在碧桂园、紫金公馆等小区买到低价房,再次从孟某某、丛某某处骗取了购房订金。在上述骗局中,徐某某共骗取了被害人孟某某、丛某某、刘某某人民币2156200元,其中骗取了孟庆丽人民币1428200元,骗取了丛某某588000元,骗取了刘某某人民币140000元。
海州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该案时发现,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中存在到案经过不明、部分钱款缺少账目明细等问题。此外,多张涉案信用卡都曾有大额资金在短时间内反复存取的记录,但公安机关没有准确对账,被害人无法确定具体损失,犯罪嫌疑人没有详细记录,因此,如何在海量的银行流水数据中扣除被害人自己的消费流水和犯罪嫌疑人已还款的部分,准确认定实际犯罪金额,成为了该案审查的难点。
根据《指导意见》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于案件基本事实清楚,虽欠缺某些证据,但收集、补充证据难度不大且在审查起诉期间内能够完成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可以发出《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直接补充相关证据并移送,以提高办案效率。据此,承办检察官向公安机关发出《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详细地列明了需要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5个方面:犯罪嫌疑人持有的POS机去向、被害人的微信转账记录、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所有银行卡账单、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以外的其他人进行大额转账的情况、犯罪嫌疑人的具体到案经过。同时,根据《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承办检察官开展了自行补充侦查工作,主动联系被害人进行询问,逐项核对了涉案的每一笔账目明细,厘清被害人的具体损失情况。经过补充侦查,承办检察官重新认定了该案的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792544.9元,其中被害人孟某某的涉案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193544.9元,被害人刘某某的涉案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10000元。
该份《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系海州区检察院在《指导意见》施行后首次发出,以增强补充侦查效果为目标,详细写明了每一项补充侦查的目的和方向、补充侦查的渠道和方法,与公安机关承办人进行了多次的当面沟通和交流,重新认定了该案的涉案金额,解决了证据瑕疵问题,确保了案件成功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