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州区检察院对犯罪嫌疑单位濮阳天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刘某某、吕某某不起诉决定。
经依法审查查明:犯罪嫌疑单位河南某生物科技公司是当地的纳税大户,是一家生产食品添加剂的民营企业。2018年3月至7月期间,为了节约资源,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向犯罪嫌疑人郑某某提议用生产草莓酸产品过程中产生的含酸废水替代水,再加纯硫酸用于吸收生产DIPPN产品产生的尾气氨气。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刘某某咨询当地环保化工专家得到认可意见后,安排犯罪嫌疑人吕某某按此方法组织生产,产生了结晶体固体物,PH值检测合格。该生物公司将此固体物销售给连云港市某救援公司作为冬天生产融雪剂的原料。该救援公司将147吨上述物质堆置存储在其租赁的连云港市海州区锦屏镇某工厂院内,后因挥发刺鼻性气体被环保部门查处。涉案物质因PH值超标被鉴定为危险废物。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考虑到涉及民营企业,海州区检察院从三方面工作做好审查工作,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一是全面审查证据,依法认定事实。引导侦查机关对涉案企业负责人及直接主管人员污染环境主观明知、涉案物质出厂检测、危险废物鉴定依据等方面补充侦查。与环保部门、鉴定机构多次研讨,分析犯罪危险性。充分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在向上级院汇报后,坚持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理念,依法对涉案企业及三名内部人员作出存疑不起诉处理。二是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消除污染隐患。督促环保部门聘请专业机构对涉案物质堆置的厂区土壤、地下水等环境进行采样检测,确定对环境是否造成实质污染损害。经检测,各项数据均符合相关标准。督促涉案企业在海州、濮阳两地环保部门监督下,制定处理方案,经专家评估意见后将涉案物质运回濮阳当地依法处置,避免二次污染。三是开展综合治理,向涉案企业制发检察建议。针对涉案企业变更生产原辅料程序不规范、产品处置不规范问题,制发检察建议。要求企业经营要守法遵规,开展节能减排创新要依照程序规范履行报批手续,严格质量标准,严把产品出口关,杜绝问题产品流入市场侵害消费者权益和公众利益,损害企业自身形象和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