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检察干警的政治意识和政治规矩,严肃组织纪律,坚决纠正政治意识不强、组织落实不实、执行力不到位等现象和行为,全力保障本院各项工作任务顺利推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组织条例》、《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全体干警,聘用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 强化组织意识。检察干警任何时候要把自己置于党组织管理之中,始终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更强的党性意识、政治觉悟和组织观念约束自己,不断在党内组织生活中锤炼坚定的组织观念。
第四条 严守组织纪律。检察干警和党员干部要坚决服从组织安排,坚决执行院党组的决策部署,自觉服从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做出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阻挠、延缓、消极执行院党组决议决定,面对急难险重任务要无条件服从工作安排、分配和调整,做到落实不打折扣、不讲条件。
第五条 夯实工作责任。院各级干部要严以律己,强化责任意识,坚持依法依规谋事、管人、用权;严格遵循组织程序和工作规则办事,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不允许超越权限办事;严格按照程序要求,不得随意简化程序,故意规避程序,自行其是;做到坚持程序一步不缺、履行程序一步不错。
第六条 强化责任追究。院检务督察部门通过严格督察确保该规定全面落实,对违反本规定的严肃执纪问责。对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党组决定和不服从工作安排、不按程序办事等情形,经查证属实的,视情节轻重,1次给予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诫勉谈话;2次由组织人事部门给予停职检查、调整岗位、直至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党组决定、严重影响工作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纪依法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等党纪、政务处分;对于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按管理权限决定予以辞退。
第七条 本规定由海州区人民检察院党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