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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海州区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刑事合规管理协作机制的意见
2022-02-23 15:20:00  来源: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

  为进一步优化全区法治化营商环境,激励和促进企业合规经营,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制度内涵】

  一、基本内涵。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做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企业范围。包括各类市场主体,主要是指涉案企业以及与涉案企业相关联企业。国企民企、内资外资、大中小微企业,均可列入试点适用范围。

  三、案件类型。包括企业经济活动涉及的各种经济犯罪、职务犯罪。

  四、第三方监管机制。建立包括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工商联等单位以及律师、审计师、会计师、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员在内的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机制。通过第三方监管,监督、促进企业践行合规承诺。检察机关定期检查企业合规建设情况,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协作原则】

  一、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理念,对民营经济提供法律上的平等保护。平等对待公有制经济和民营经济、本地和外地民营经济、大中型民营企业和小微民营企业,确保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

  二、坚持依法保护原则。坚持法治思维,对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经济行为,注意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的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对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不以犯罪处理。

  三、坚持全面保护原则。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既依法打击各类侵害民营企业从业人员人身权利的犯罪,又严厉打击各类侵害民营企业财产权益的犯罪。坚持惩治犯罪与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并重、坚持惩治犯罪与预防并重、坚持惩治犯罪与依法帮助民营企业挽回和减少经济损失并重,构建惩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于一体的服务保障体系。

  四、着力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突出打击合同诈骗、金融诈骗、职务侵占等破坏市场秩序和企业管理秩序犯罪。严厉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以及其他危及企业经营安全的经济犯罪。依法惩治打着金融创新旗号,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非法集资等新型金融犯罪。运用大数据和互联网,加强类案研究,发布金融犯罪典型案例,帮助企业提高抵御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

  五、着力营造创新创业的发展环境。围绕保护产业技术创新和企业品牌建设,严厉打击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专利等破坏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充分运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慎重处理民营企业参与科技创新融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科研人员转化收益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注意听取工商联、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的意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创新创业权益。

  六、着力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加强对涉及民营经济主体刑事案件侦查监督,重点监督纠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以及适用强制措施不当等问题。严肃惩治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行为。加大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监督力度,督促其依法履职。对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民营经济主体提起诉讼存在障碍的案件,加强支持起诉工作。加强涉企债务纠纷、股权分配、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等案件审判和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避免民营企业“赢了官司输了钱”,着力纠正“小标的大查封”、无法定事由而超长时间查封、违法追加被执行人或者协助执行人等违法情形。

  七、着力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通过普法讲座、以案释法、警示教育等方式帮助和促进民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强化依法经营意识、提高经营管理的法治化水平。创新预防载体、平台和形式,探索在商会、行业协会、民营企业等建立犯罪预防联系点,有针对性地推行个性化预防服务,增强预防实效。结合司法办案,深入剖析发案原因和规律,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民营企业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和管理机制。

  八、建立联合调查研究机制。通过召开专题会议、联合开展课题研究等方式适时开展涉及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经营发展相关问题的联合调研,分析民营企业主要涉罪领域、发案原因、案件特点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研究解决民营经济依法健康运营、转型升级遇到的法律风险及法律问题,提出改进和预防对策。

  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区检察机关和区工商联要高度重视民营经济服务保障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联络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双方要进一步畅通联系渠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确定专人负责联络工作。工商联要充分发挥联系面广、信息来源多、整合各方面资源能力强的优势,了解民营企业司法需求,及时通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要支持工商联依法开展法律维权工作,高度关注民营企业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工作意见建议,认真办理并及时反馈结果。

  【启动程序】

  一、程序启动。检察机关在受理案件后,对案件是否适用企业合规进行审查,主要包括对涉嫌犯罪企业的行业情况、生产经营状况、刑事处罚后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开展调查,或者委托有关组织机构进行调查。

  二、提出检察建议。适用企业合规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针对风险点向涉嫌犯罪企业提出建立或完善企业合规计划的检察建议,要求被建议企业限期作出决定,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被建议企业不接受企业合规建议的,检察机关不适用企业合规的规定办理案件。

  三、合规承诺。适用企业合规的案件,涉嫌犯罪企业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和接受企业合规考察承诺书。

  四、企业合规计划。适用企业合规的案件,涉嫌犯罪企业应当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一个月内,按要求向联合工作组提交企业合规计划。涉嫌犯罪企业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辅助制定企业合规计划。涉嫌犯罪企业在合规考察期内,应当每个月以书面形式向联合工作组报告合规计划执行情况。

  五、强制措施的变更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的解除。检察机关对决定适用企业合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对于已查封、扣押、冻结的企业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在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相关行政、刑事处罚措施可以执行的条件下,可以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六、考察期限。对涉嫌犯罪企业的合规考察期为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自检察机关作出合规考察决定之日起计算。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考察完毕。联合工作组决定开展企业合规监督考察的,应当向涉嫌犯罪企业宣告,并制作笔录。

  七、监督考察。企业是否信守合规承诺、是否履行企业合规计划,应由联合工作组通过第三方进行考察评价。

  八、公开听证。对于拟作不起诉决定的适用企业合规案件,检察机关做到应听证尽听证。公开听证时,应当邀请行政监管部门、参与合规考察的律师、会计师、税务师等专业人员参加,全面审查涉嫌犯罪企业的合规建设情况。有被害人的案件,应当通知被害人参加。公开听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加;可以根据案件需要或者当事人的请求,邀请有关专家及与案件有关人员参加。对涉及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案件,可以通知有关单位派代表参加。

  九、作出决定。涉嫌犯罪企业在考察期内全部履行企业合规计划,没有违反监督考察要求,考察期满,对于拟不起诉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能不判实刑的案件,依法提出判缓刑的量刑建议。涉嫌犯罪企业在考察期内实施新的犯罪、存在漏罪、没有履行合规计划以及出现其他需要撤销监督考察决定情形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已经退赔的,可以从宽处罚。

  十、与行政处罚的衔接。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联合工作组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机关应将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行政监管部门,由行政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编辑:海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