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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2018-12-22 14:28:00  来源: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招标投标法、区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州区人民检察院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和实施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严禁院领导和干警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和违纪违规插手工程。

  第五条 凡属本院内使用各级各类政府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专项建设基金等项目均属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依法进行招投标。具体规定如下:

  1、招标控制价在30万元以上的在海州区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区交易平台)招标;

  2、招标控制价在30万元以下的由本院自行招标;

  3、涉及工程项目的重要设备(含工艺生产线)、材料等货物采购及勘察、设计等服务类招标由区财政局依据《政府采购法》组织实施;

  4、供电、燃气、自来水等专业工程项目按照各自行业要求实施招标。

  第六条 特殊原因需在区交易平台招标的项目,可报送区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到区经发局立项,区招标办列入招标计划。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但需要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进行审批:

  1、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

  2、主要工艺、技术需要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第八条 招标人是指提出招标项目建设、具体项目的牵头人。

  第九条 招标方式主要为邀请招标。

  第十条 需要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招标:

  1、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2、项目设计概算;

  3、须报院招标投标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经院

  党组会核准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工程发包采用施工总承包制度,严禁违法分包。确需划分标段或分期分批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提出合理理由,报院招标投标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院党组会核准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在招标通知中应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五)标书递交截止交时间。

  (六)标书递交地点。

  (七)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

  第十三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予以响应。

  第十四条 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1、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

  2、经资格审查单个招标项目合格投标人少于3家的;

  3、评标小组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否决所有投标的;

  第十五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的属于弄虚作假: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十六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的视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七)法律法规严禁的其他串标现象。

  第十七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或委托院招标投标监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主持。

  第十八条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开标记录应当如实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范围等基本情况

  (二)开标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

  (四)投标人的名称及其投标报价

  (五)投标人代表及参与人员的身份确认、资格登记

  (六)开标过程异议及争议的研究处理意见

  (七)未接受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及理由

  (八)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第十九条 评标定标主要采用合理低价法和综合评估法的方式。

  第二十条 评标由院招标投标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组建“评标小组”。评标小组应设立负责人、开标人、唱标人、监督人、记录人等评审人员。

  第二十一条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定标方法和标准,以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第二十二条 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投标情况、评审方法和标准、评审报价或者评分比较、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列顺序、需要澄清或者说明的其他情况等。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小组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小组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二十三条 评标过程需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私自透露、议论有关评标细节,不得对评标小组成员发表影响评标公正性的言论。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评标小组成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对招标过程中获知的投标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予以严格保密。未经投标人同意,招标人不得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图纸等资料提供给他人。

  第二十五条 确定中标候选人后,应在本院内网或院内醒目位置发布中标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中标公示期间,出现任何异议或投诉,经查实存在的,应中止项目招标程序,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六条 院检察综合管理部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七条 施工合同条款及竣工决算方式、付款方式、变更追加等方面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主要合同条款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完成中标项目。中标项目禁止转让、分包。

  中标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招标人可单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承担,招标人可在评委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开展竞争性谈判,承担未完工程的施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院检察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编辑:海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