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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零口供”的盗窃惯犯面对证据认栽了……
2021-03-24 09:30:00  来源: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

  2021年初,当被害人祁某拿到其被盗的香烟偿还款时,怎么也没有想到2018年被盗的十条香烟,在犯罪嫌疑人拒不承认偷窃后的时隔两年半之后还能获得赔偿。

  事情还得从2018年8月说起,一个年轻小伙来到了连云港,他沿街晃悠到祁某的烟酒店,并表示自己要买五条软中华香烟、五条黄金叶香烟和四箱洋河梦3酒,要求祁某开车送货至其指定的酒店,小伙跟着祁某送货的车一同前往,到达酒店后再付款。老板祁某没作他想,带着烟酒二人一同前往小伙要求的酒店。

  到达后,祁某搬运烟酒,小伙则声称要去该酒店内找拖车搬运,趁祁某忙着搬运货物时,将价值人民币8500元的五条软中华香烟、五条黄金叶香烟窃走,迅速乘坐出租车逃离现场。而搬运货物的祁某一回头,人烟两空,赶忙报警。

  接到报警后,警方根据当天的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锁定了盐城的李某为嫌疑人。1987年出生的李某,家境富裕,但他有多次盗窃的前科记录,几乎每次作案手法都与连云港的这个案件几乎一致,且每次偷窃的香烟品牌都有重合。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3日将该案移送海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令检察官没想到的是,传唤时的李某与案发监控里显示的容貌简直判若两人。监控视频可以看出偷窃的小伙肤色很白,黑发,但出现在传唤室的李某,脸色黑黄,发型也发生了较大变化。最关键的是,面对检察官,李某始终拒不认罪。

  “你们说的事情我根本没做过。”

  “我是盐城人,那天根本就没有来过连云港。”

  面对李某的反应,检察官不禁怀疑,面前的李某真的是偷窃十条香烟的那个人吗?

  此外,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李某乘坐公共交通来到连云港,且当天烟酒店老板祁某的店内并无监控,祁某和李某送货的酒店监控模糊,仅有李某在街边晃荡时被路边拍下了监控画面,但画面恰好是一个逆光的侧脸,只能看清楚肤色、发型、衣着和简单的面部特征。

  一方面是犯罪嫌疑人的零口供,一方面是嫌疑人作案证据不足。承办人没有气馁,而是选择自行侦查。她将李某现在的面容拍照取证留存,通过公安机关、本院技术部门、外省专业鉴定机构对李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取到的多张照片以及其作案前半个小时出现在路面监控中的人脸画面进行多轮脸图像识别比对,最终证实案发当天监控视频里的男子和李某是同一个人。

  承办人还发现,就在李某在连云港市作案的前六天,曾在江苏省海安市以同样手段作案,并被海安市检察机关公诉获判七个月。于是承办人主动与海安市检察机关联系,通过调阅卷宗和监控录像,发现李某在海安市一烟酒店作案时所背的背包与在连云港作案时背的背包高度相似,10次作案手法高度一致,偷窃的香烟品牌也几乎一致,进一步证明了李某作案的高度可能性。

  此外,承办人还要求公安机关使用李某不同时期的照片组织烟酒店的老板和店员、出租车司机等相关证人进行辨认,多名证人对李某各个时期的照片均准确无误的作出辨认。最终,承办检察官将自行侦查与引导公安取证相结合,并引入技术协助手段,完善了该案的证据体系,最终锁定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就是李某,并于2020年11月26日在对其作出逮捕决定后依法提起公诉。

  开庭时,李某面对多份证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希望能够争取从轻处罚,早日回归社会。

  长达两年的追踪、跨越两个省市的鉴定、坚持不懈的释法说理终于换来来之不易的判决。2020年12月28日,连云港市海州区法院对李某盗窃案作出判决,采纳了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以盗窃罪判决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编辑:海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