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举报?
指向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线索的行为。检察院鼓励和支持实名举报,处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将及时答复实名举报人。举报人利用举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举报方式有哪些?
书面、口头、电话、网络或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
3.检察院受理举报的范围
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人民检察院接受犯罪人的投案自首。对不属于检察机关受理范围内的事项,将依照规定移送有关机关或部门处理。
4. 公民举报享有哪些权利?负有哪些义务?
根据有关规定,公民举报享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权利:
(1)举报权。举报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民主监督权利。对于公民的举报,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2)要求回避权。举报人发现举报机构接待的工作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权要求其回避。
(3)查询结果权。公民举报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4)要求保护权。《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近亲属的安全。在专门的举报规定中,都对保护公民的举报权利作出了规定。
(5)其他权利,如举报人有选择举报方式的自由等。
公民举报负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义务:
(1)举报义务。《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2)据实举报义务。举报应实事求是,应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和违法犯罪事实;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否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遵守举报工作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
5.对举报人的保护
(1)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依法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2)严禁泄漏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单报人。
(3)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信函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4)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5)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
6.本院举报方式
(1)当面举报。举报人直接到12309检察服务中心,当面反映有关问题。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服务中心地址:海州区龙西南路31号。
(2)电话举报。举报电话:0518-85571881。
(3)信函举报。举报人将要反映的问题整理成书面材料,邮寄到: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服务中心,邮政编码:222000。
(4)预约举报。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同检察院检察服务中心预约举报时间、地点、接待人员,检察服务中心将尽量满足举报人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