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申诉
1.检察机关受理哪些刑事申诉?
◆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2.哪些人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刑事申诉?
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刑事申诉。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且符合受理条件的,检察机关也应当受理。
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和同胞兄弟姐妹。
3.提出刑事申诉应递交哪些材料?
申诉人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申诉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
4.怎样写申诉书?
申诉人递交的申诉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申诉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及申诉时间。
※申诉人不具备书写能力而口头提出申诉的,检察机关应当制作笔录,并由申诉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 民事行政案件申请监督
1.当事人可以就哪些情形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民事监督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2.当事人进行申请监督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1)监督申请书或举报信,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监督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2)当事人提出监督申请的,应提供诉讼过程中法院作出的全部法律文书,如民事、行政判决书、裁定书、民事调解书、决定书等;
(3)支持申请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
(4)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3.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监督案件是否收费?
不收取案件受理费。但当事人请求勘验、鉴定等费用应自行承担。
4.不是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监督吗?
如果存在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侵害了您的合法权益的情形,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检察机关控告、举报。
5.申请人不服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案件作出的决定,是否可以再申请?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只是审判监督程序的一个方面,实行的是一次性审查原则。申请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受理、不支持监督申请、终结审查等决定不服再次申请监督,人民检察院一般不再受理。
6.申请监督案件在检察机关审查期间当事人是否可以和解?
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解决纠纷,是当事人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检察机关鼓励民事案件的当事人采取和解方式解决纠纷。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在不违反法律、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