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强化执行上级院关于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常态化落实“三个规定”、《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院从事检察工作的全体在职人员,包括政法专项编制人员、事业编制人员、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
第三条 “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被记录报告对象的人员类别:
(一)领导干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检察机关办案活动的,适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办案活动规定;
(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上述机关离退休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适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规定;
(三)检察人员: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不当接触交往行为适用规范司法人员接触交往规定;
(四)不特定人员:检察人员对于内部和外界在职或退(离)休人员(包括熟人、亲友、同学、战友等)过问、干预、插手司法办案、干部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监督执纪等行为适用《实施办法》。
第四条 对来自熟人、亲友、同学、战友、朋友等各方请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行为:
(一)在司法办案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案情,转递涉案材料,打招呼说情,或者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干部等情况,谋求关照,或者干预、插手干部选拔任用的;
(三)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有关项目、工程的投资决策、承发包、资金使用、物资采购等情况,要求提供便利,或者干预、插手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的;
(四)在监督执纪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内部监督、巡视巡察和信访受理、线索处置、初核立案、性质认定、审查调查组组成等情况,帮助被审查人传递材料、信息,或者施加影响干预的;
(五)其他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情形。
第五条 常态化记录、报告工作实行以下制度:
(一)记录、报告工作实行“逢问必录”。所有在职人员遇有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活动情形的,应当全面、如实、及时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适时报告。各部门应及时督促所属人员及时、全面、如实记录、填报。
(二)记录、报告工作实行“月报”制。所有在职人员记录的过问或干预、插手重大事项的情况,应当在每月25日前汇总,填写高检院统一制作的《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及相关接触交往行为情况记录表》,将《记录表》装入信封内密封,交由部门负责统计的人员,遇有重大紧急情况,可径送院检务督察部门。
(三)记录、报告工作实行“零报告”制度。个人未遇到规定的需要记录、报告事项的,应每月作出“零报告”的,在“填报人”栏中,填写“无上述情况”,本人签字后,交由本部门留存;对办案的检察人员在办理具体案件中没有遇到干预、插手、过问案件的情况,还应当将零报告记录,由部门负责人确认后随案入卷。
(四)记录、报告工作实行“季通报”制度。检务督察部门对报送情况每月汇总、统计后按要求报送上级院,每季度对所有报送人员进行统计,并反馈给部门,视情通报。
(五)记录、报告内容实行严格保密制度。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报送情况,报送前,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领导审签。院检务督察部门收到信封后,由专人专门密码柜管理。填报内容严格落实上级院知晓规定范围,只有院主要领导、分管检务督察工作的院领导有权查看,院检务督察部门只记录了解部门填报数量而无权查看填报内容,确需核查的,经报分管检务督察工作的院领导同意并报院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拆封,按照“三个规定”要求规范处理。
第六条 对于过问了解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行为,一时难以判定是否违反相关纪律规定的,或者对本单位以外人员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均应当填报。
第七条 记录填报情况不直接作为纪检监察查处线索,对填报情况反映的违规问题不作宣传。
第八条 检务督察部门要组织对“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经常性学习,全面熟悉掌握记录报告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并加强教育引导,讲明重大事项填报工作是对干警的保护,切实消除思想顾虑。办公室要协助做好“三个规定”宣传教育,提升全体检察人员自觉遵守的意识;政治部要将“三个规定”执行情况列入司法作风评价、职业操守评价等绩效考核中,对主动报告相关情况的检察人员酌情加分,予以激励,并计入相关档案。各部门要利用部务会、业务学习会等组织再学习,再教育,督促抓好落实。
第九条 院领导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应积极带头填报,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一岗双责”,每月定期督促分管部门、所属人员及时、准确填报。
第十条 对于“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不填报或者不如实填报的,经抽查、倒查发现的,视情采取约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措施;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有关领导授意不填报或不如实填报的,依纪依法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检察人员如实记录、报告的,受法律和组织保护;若涉及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如实记录、报告行为可作为从轻、减轻处理的依据。对如实记录、报告的检察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院党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