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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支持起诉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2020-04-25 18:39:00  来源: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

  为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基本权益,建立支持起诉案件的有效合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两院和司法局工作实际,经会商决定,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支持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损害未成年人民事基本权益(以下简称“涉未民事”)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支持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其基本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条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未成年人,司法局应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局在支持起诉工作中,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建立有效的信息互通和工作协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实现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一)抚育费、扶养费、人身损害赔偿、追索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

  (二)撤销和变更监护权,继承权纠纷的;

  (三)其他涉未且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的。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涉未民事诉讼应建立快速便捷的受理渠道,对符合法律规定减免诉讼费用的按照规定予以减免。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帮助未成年人进行必要的诉讼准备工作,法律援助案件则由司法局提供援助,人民检察院提供协作。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于起诉同时或于人民法院立案后法庭庭审终结前向受诉人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不适合进行支持起诉案件,应撤回支持,并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和司法局。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支持起诉案件进行跟踪监督,保障案件得以及时处理。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工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滥用权力。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局应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每半年召开联席会议一次,互通对涉未支持起诉、法律援助和审判工作情况,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共同研究解决方案;关注涉及政府中心工作、群众关心、媒体报道的未成年人案件,依据各自工作职能研究工作对策,推进案件的稳妥处理,以保证支持起诉、法律援助和审判工作有效开展。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局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编辑:海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