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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州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公益诉讼工作情况专项报告
2018-07-11 09:23:00  来源:正义网

尊敬的各位代表:

大家好!根据活动安排,下面由我将我院开展公益诉讼相关工作情况向各位汇报:

2015年公益诉讼工作试点以来,我院便从大局出发,提高政治敏锐性,针对非试点地区的实际,按照上级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将检察机关适时适格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作为公益保护的重要抓手,全力助力生态港城建设。2017年公益诉讼全面推开后,我院更是将公益诉讼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截至目前,共立案18件,其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2件18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6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6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2件18人,收到法院判决10件16人。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情况

(一)主要数据

第一阶段:2016年底至2017年6月(公益诉讼全面推开之前)。

共办理7件8人,均为非法采矿案件,判决均已生效,判令被告承担环境修复费用共计109.5964万元,被告已缴纳32.3805万元,尚有77.2159万元未缴纳到位。

第二阶段:2017年7月后(民诉法修改,公益诉讼全面推开)。

共办理5件10人,其中滥伐林木2件7人,均已获得法院判决支持,共判令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4.7796万元,费用均已缴纳到位。法院与林业部门协商,计划选址孔望山,植种适宜树种,预计7月份开始实施。非法采矿3件3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地质环境修复费用共计40.59万元,1件法院已判决支持诉讼请求,2件尚未判决。

(二)主要做法

1、强化组织领导,打造绿色办案新通道

公益诉讼工作是一项全新的业务,没有先例可循,没有经验可鉴。我院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将其纳入“一把手”工程和全院重点工作,院党组及时研究公益诉讼工作推进事宜,安排专门人员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与配合。为发挥专业化优势,依托新成立的食药环检察部,我院成立了由检察官指挥、技术人员参与、司法警察协助的公益诉讼联合办案组,通过人员联合、信息共享、同步审查、协同补证等方法,积极打造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绿色新通道。案件提起诉讼后,分管检察长、部门负责人与承办人一起研判庭审预案,一起出庭支持诉讼,一起落实善后事宜。刚才给各位介绍的刑附民典型案例就是公益诉讼全面推开后我院办理的首件公益诉讼案件,我院唐张检察长亲自对刑事及附带民事部分全案审查,制作讯问、询问提纲、出庭预案,出庭支持公诉。作为2018年度全市首件公益诉讼判决案件,法检两院对该案均给予高度重视,区法院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法院判决支持我院全部诉讼请求,庭审现场10余名人大代表和省、市主流媒体记者参与旁听,诉讼活动取得良好效果。  

2、注重交流沟通,多方连锁互动

一方面加强内部协作配合。充分利用我院创建的公益诉讼的绿色办案通道,食药环检察部自收到刑事案件后第一时间将案件信息流转至民行部门,民行公益诉讼承办人立即同步阅卷审查,实现了刑事审查与公益诉讼线索审查的无缝对接;对有提起公益诉讼价值的案件,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办案组人员分别从刑事和民事诉讼角度出发共同制定补证方案,做到补证工作同步进行,一步到位,避免各自为战,衔接不畅的尴尬局面,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又节约了司法资源。另一方面加强对外联络。先后多次上门与区法院环资庭交流沟通,形成共识,争取认同和支持,并对工作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专业知识及步骤、方法进行反复研判和磋商,力求步调一致,联动互动。

3、把好办理关口,积极稳妥求实效

我院在对公益诉讼案件积极探索和勇于实践的同时,切实把好案件线索、评估鉴定、判决执行的三个关口,稳扎稳打,审慎推进,务求实效。

一是把好线索筛查关。我院审查起诉部门每年办理的环境资源、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线索几十件,但综合考虑承办人员精力、案件的可行性、实效性等众多因素,在目前倾向性选择一些被告主观上认罪态度好且愿意配合公益诉讼工作、评估鉴定具有可操作性和损害后果具有可修复性的案件办理。对于一些本市缺乏适格鉴定主体且鉴定费用高昂的案件线索,暂时搁浅待时机成熟再予办理。对于通过信息收集中心以及其他渠道收集来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进行逐条筛选评估,对有成案价值的深入挖掘,重点跟进,提高成案率。

二是把好评估鉴定关。在办理生态环境类案件过程中,无论是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的损害认定,还是修复工程造价、生态措施补救、替代性修复方案等,都需要专业鉴定评估,如何选择合适的鉴定机构对案件办理尤为重要。如我院前期对非法采矿案件的评估鉴定,是经市检察院推荐,向市区环保局、环科所征询意见,以及上门查验资质和当面商榷后,决定委托江苏连云港地质工程勘察院对非法采矿造成环境破坏的修复和防护费用进行评估。对滥伐林木、非法狩猎等案件,委托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害价值进行评估、核定或对损害的环境出具修复方案。

三是把好判决执行关。公益诉讼案件判决的内容是否切实得到执行,特别是环境类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判决后,环境修复资金的使用情况,环境的修复情况,资金是否及如何用于生态修复等,是公益诉讼案件能否达到预期社会效果的核心所在。我院2016年办理的1件环境类刑附民案件在向法院起诉前,积极通过市国土资源局和东海县检察院对案发地政府部门做工作,促成东海县国土资源局同意担任损害修复的监管部门,东海县桃林镇政府和安峰镇政府均以书面形式向司法机关作出承诺,愿意专款专用不折不扣落实判决确定的修复内容。在案件判决并生效后,我院督促法院尽快交付执行,以保证既判力,保障办案成果及时还利一方,惠泽百姓。

(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保护领域不宽

一是刑事证据与民事证据要求存在差异。因刑事证据标准和民事证据标准要求不一样,有些案件仅就刑事证据提起民事诉讼有时显得证据不足。如环境污染案件,刑事方面只要从排放物中检测出有毒有害物质即可定罪,而民事方面,诉讼请求要依照污染范围、排放数量、修复可行性等多方因素而定,再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案件也存在相同问题,不仅要查获,更重要的是查明已经销售了多少。检察机关固然也可以自行收集证据对原有刑事证据进行补强,但由于缺乏强制手段,被告主动配合调查可能性不大等,使其难以实践。另外,检察机关收集证据具有事后性,不能准确反映实际损害。

二是委托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存在困难。一方面鉴定结论要有充分素材,而刑事证据注重定性,往往忽略定量,导致鉴定缺乏必要素材。另一方面本地无相关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污染类案件一般需要委托南京、上海等鉴定机构,工作不便。且鉴定评估费用高昂,动辄十几万乃至几十万。鉴定费用需要先行垫付,而污染者常常是小作坊,经济能力不足以承担鉴定费、修复费。同时,民行部门知道案件线索后往往离案发已很长时间,案发现场可能已被破坏,不利于实际损害结果的确定。

三是信息掌握的滞后性。进入审查起诉环节才知晓案件线索,有些案件涉及案件审查、证据补强、委托鉴定等事宜,在一个月审查起诉期间内完成公益诉讼调查取证工作有困难,而法院要求刑事、民事同步,再加上人员精力有限,所以给案件成功办理造成了一定的难度。

2、生效判决义务未履行完毕,诉讼效果欠佳

我院首批办理的7起非法采矿案件,虽东海国土部门、乡镇政府就修复项目实施工作达成一致意见,但修复费用尚未完全到位,公益诉讼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未能得到全部实现。

3、公益诉讼涉及其他领域专业知识,对承办人员提出新要求

公益诉讼案件,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环境资源保护、国有财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不仅要求办案人员熟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还要求熟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这需要案件承办人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去学习钻研做好准备,而非一蹴而就。

(四)相关工作建议

 1、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

与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沟通,由其提供专家意见,包括一般业务咨询和评估报告。公益诉讼一般需要对损害结果或修复方案出具评估报告,检察机关对这些专业性知识不熟知,需要借助行政主管部门力量。行政主管部门具有相关领域专家库,出具的评估报告相对权威。根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出具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报告、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或者监测数据等,经质证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因此,公益诉讼需要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协作配合,其实,公益诉讼所保护的常常是行政机关职责范围,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是帮助行政机关共同维护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希望行政机关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如检查、勘察、检测等。配合做好生效判决的执行,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对修复工作进行监督验收等。

2、侦查阶段提前取证固定证据

在侦查阶段,加强信息共享,便于检察机关及早介入,及时、全面、有效收集固定证据材料,开展委托鉴定评估有关事宜,从而为公益诉讼打好基础,刑民并举维护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案件取证的过程中需要公安机关尽量细化证据材料,如污染环境罪中注意查明污染物中有毒有害物质种类、含量、数量(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量等)、排放方式、污染范围、损害结果、有无其他污染源混入的可能等。

3、与法院加强协调配合

一是提前与法院沟通,争取在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评估报告采信上达成一致意见。因为如果涉及鉴定评估都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的话,人员精力及经费上存在困难。二是之前判决书对被告的违法所得、作案工具一般没有作出处理,即没有予以没收。但根据司法解释,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应该予以没收。否则,刑附民诉讼请求不好确定,如非法采矿开采的是国家的矿产资源,如不没收,那么民事诉讼请求就应该将这部分纳入,但这部分最好在刑事部分解决,因为既是法律明确规定,也关系当事人定罪量刑。三是在判决内容执行、环境损害修复等事宜上,加强协作配合。

二、行政公益诉讼情况

(一)主要数据及开展的工作

我院党组高度重视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检察长更是亲自靠前指挥,今年以来带领相关人员先后前往省内、外多家兄弟检察院学习相关案件办理经验,回来后多次召开专题部署会,研究我院的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截至目前已向行政机关提出诉前检察建议6件,5件已整改回复,1件尚未到期。主要涉及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

目前我院已安排具有丰富反贪侦查经验的同志在国有资产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继续摸排线索,安排办案经验丰富的同志学习相关的专业知识,并准备前往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的兄弟院学习取经,争取行政公益诉讼工作在全市实现新突破。

(二)特色亮点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线索收集信息中心

在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工作中,收集案件线索是重中之重。各级检察机关都高度重视线索收集工作,对此,2017年我院创新推出“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创新项目,在自主研发管理软件的基础上,通过召开全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及信息录入管理培训会议,要求各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全面接入平台管理,全面录入相关信息,全面上线开展工作。截至目前,共有34个行政执法单位登陆平台录入信息,收到网上及书面报备行政执法依据1000余条,其中行政处罚134条,行政许可202条,移送的案件线索13条,接收的案件线索13条。去年年底我院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向区人大常委会作出专题报告,获区人大常委会肯定。

今年以来,我院相关人员在唐检的亲自带领下,先后前往山东泰安市院、吉林长春市院、朝阳区院,镇江丹阳市院等地学习取经,对各地行政执法信息平台进行研判分析,扬长避短,在现有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科技投入,积极推进与行政执法相关单位实现信息互联互通,重点针对环保、药监、国土资源、国有资产领域等方面,并链接市场食药品监管、环保的263热线,政府的12345热线、检察12309热线等,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线索收集信息中心,用每台电脑对接一个线索收集端口,使各家端口移送信息可视化,形成既独立不干扰又便于整合的信息整体。通过多渠道的线索来源,辅助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及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办理工作,达到三个预期效果,即:有助于整合行政执法数据,拓宽案源发现渠道;有助于提高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质量,实现信息化辅助办案;有助于问题发现与研究,促进依法行政的落地执行。

(三)建立三项机制强化行政公益诉讼线索收集工作

在建立线索收集信息中心并对其不断完善的基础上,下一步,我院还通过建立完善以下三项机制促进线索收集:

一是完善内部线索移送机制。建立健全部门内部横向联系机制,依托刑检部、新成立的食药环检察部及本部控申办案组等,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及受理的举报线索及时移送行政检察组,并积极配合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工作,实现内部线索移送无缝衔接、快速流转,形成以民行部门为主导,相关部门积极协作配合的公益诉讼格局,增强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合力。目前,我院已经从食药环领域发现线索12件,拟向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发送诉前检察建议。

二是建立触角延伸机制。各派驻基层检察室积极发挥行政公益诉讼通讯员作用,充分利用其检力下沉,贴近群众,深入基层一线的整体优势,集中检力摸清本辖区内所有山川、河流、农田、水利、畜牧业养殖及大中型工业企业的自然概况,收集本辖区内涉及损害公共利益的事件,将检察触角延伸到乡、镇、村,对可能成案的线索高度重视,及时上报。今年以来,收到派驻检察室移送线索2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件。

三是建立外部对接机制。加强与纪检监察、监察委的对接联系,拟与区纪委、监察委建立线索移送机制,明确纪委、监察委在查办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行政违法行为线索、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移送给检察院。

(四)对相关问题的思考

1、行政公益诉讼调查取证难

一是法律规定范围不明确,调查核实权行使边界难以确定。目前,现行法律体系里没有《行政公益法》和《行政公益诉讼法》,“保护公益”首先是政府的职责,这一点已纳入基本国策,还体现在行政首长问责和离任审计制度中,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的诉讼模式和诉讼机制,在司法改革的整体框架下尚未形成系统化的理论体系,也有待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目前只有法律条文规定了检察机关有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进行调查核实的权力,以及可以采取调阅、复制行政卷宗等七种调查核实的方式。

二是程序性保障措施缺乏。目前检察机关对行政公益案件取证既无强制措施也无救济方式,可见调查核实权不具有刚性法律强制力,这就导致在利益博弈较为尖锐的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仅仅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难以有效破解行政机关和当事人不予配合的难题。

三是调查核实手段单一。目前大都通过调阅、复制相关行政执法卷宗、询问相关人员进行,而很少采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和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方式,直接影响了案件中损害结果认定以及损害结果与行政行为的因果关系认定。还有,对勘验物证、现场人员和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如何调查核实,以及有关取证时如何保证收集取证过程合法,在庭审中能被认可以及选取哪一级的鉴定机构进行专业辅助才具有较强证据效力等问题,也都急需解决。

2、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的证据认定难

检察机关从其职能和性质来看,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时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但是目前何谓“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法规乃至司法解释都未予明确,学界亦存在分歧。因此,立法的空白、学界的争论,导致难以认定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受到侵害。实践中,常常出现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依附于刑事诉讼的情形,最主要的原因是刑事证据的证据标准更为具体规范、证明效力更为突出。如何认定“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在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中只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只有 “刑法”在渎职犯罪中有“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的相关规定,但是否能够借用,法院是否能够认可,都有待商榷。最高人民检察院至今也没有出台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相应的证据标准,因此面临认识分歧时更加难以操作。

3、“检察建议”的内容和公益诉讼请求相互匹配难

检察建议的内容和公益诉讼请求相匹配,是在诉前检察建议中写明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和不作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及其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事实,以及损害事实及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而在公益诉讼请求中针对行政违法行为,同时体现出与检察建议内容的关联性。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若是将监督触角伸向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最终会造成行政管理效率的低下,这也是对公共利益的一种损害。如果检察建议的可操作性不强,不易指出解决问题的关键点和切入点,容易出现过于原则和空泛的问题,不利于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或履行职责,使得诉讼请求难以明确,匹配更难。

4、提高检察机关民行人员的业务素能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尚处于初级阶段,基层检察机关办案干警业务素质还不高,开展行政公益诉讼还处于摸索阶段,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循,且公益诉讼案件所需证据专业性强、涉及面广,调查核实获取证据的难度较大,而基层民行检察人员尚未适应公益诉讼证据广泛性、专业性等要求,业务能力尚不能完全适应调查核实需要,相关工作开展难度非常大。所以一方面加强对民行检察人员专业培训,通过邀请专门执法人员、相关专家授课、实地调研等多种方式,提升民行检察人员知识储备和办案水平。另一方面建立与专家联系专用渠道。选聘一批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监管、财会、审计、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及时协助检察机关解决专业难题,为开展公益诉讼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各位代表,公益诉讼是新生事物,是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司法制度的创新,是检察机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重要方式。保护公益不只是检察机关的工作,更需要党委、人大、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集全社会力量,保卫我们的绿水青山,守护我们的美丽家园。在今后的工作中,以下三个方面还恳请得到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

1、出台公益诉讼相关文件。随着公益诉讼工作不断深入,已经有多个地方党委政府出台相关文件支持公益诉讼工作。建议党委人大政府通过制定相关文件,把加强和支持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纳入全面深化改革总体布局,主动协调解决检察机关在开展公益诉讼中遇到的难题,排除影响公益诉讼的不当干扰。

2、推进执法监督平台建设。去年在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院建立了“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也得到各行政机关的配合。就目前填报的数据看,多多少少存在填录不及时、不全面的现象。希望各行政机关在今后工作中能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按照要求及时登录填报相关的数据,并加强日常沟通联系,及时互通并移送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3、设立公益诉讼专项基金。2018年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以来,公益诉讼案件逐步上升,而事实调查环节需要对污染范围、侵权损失、修复成本等开展鉴定。而在目前状况下,如没有专项基金,给相关案件的办理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希望政府将公益诉讼中所需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必要的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在财政资金账户下设立专门的“公益诉讼基金”账户,以便给公安、检察机关等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提供资金保证以及为提供公益诉讼线索的举报人发放“举报奖励金”。

  编辑:海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