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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州区检察院落实刘华检察长“研究探索不起诉权运行问题”要求对普通刑事犯罪案件全面开展不起诉宣告训诫
2020-05-29 15:15:00  来源: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刘华检察长在无锡调研时要求“积极研究探索检察职权特别是不起诉权运行问题”,海州区检察院迅速梳理了从2020年1月至4月份办理的相对不起诉刑事案件28件32人,发现大多数情节轻微的普通刑事犯罪案件都是“一告了之”,仅仅向被不起诉人宣告并送达了不起诉决定书,没有进行相应配套的训诫工作。在对2018年51件92人、2019年87件110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普通刑事犯罪案件调研的基础上,海州区检察院拟定了《普通刑事犯罪不起诉案件训诫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训诫工作规定》),确定了训诫工作的对象、方式、场所、参加人员和实施程序,打造了由承办检察官、书记员、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单位主管人员、法警共同在场的训诫模式,增强训诫仪式感;将个案训诫和集中训诫相结合,对危险驾驶罪、盗窃罪等同类型案件开展集中训诫;制定个性化训诫方案,针对案情为被不起诉人“量身定制”多元化的训诫内容。

  根据该《训诫工作规定》,海州区检察院先后对五名被不起诉人开展了训诫工作,以训诫工作的规范化促进法律惩戒与教育引导并重,真正用好检察机关的不起诉权。 如4月30日,海州区检察院对一起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宣告相对不起诉的同时,当场开展了训诫工作,效果显著。该案中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公交站台、超市门口等地,窃取被害人停放车辆里的肉类、蔬菜等物品。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发现,被不起诉人的盗窃行为刚刚达到追诉标准,且马某某属于退休人员,起诉后即使免予刑事处罚也会影响其退休金的发放,对其家庭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其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为增强被不起诉人的法律意识,更好地释法说理、纠偏拨正,承办检察官组织了不起诉宣告训诫仪式,根据工作规定,通知了马某某的律师、家属以及原单位主管人员到场,在宣读不起诉决定书之后,针对该案的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向被不起诉人宣读了训诫词,阐明了不起诉的原因,同时要求对被不起诉人改掉盗窃恶习。期间,马某某深刻表示忏悔,达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编辑:海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