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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假被告人
2017-10-31 09:53:00  来源:正义网  作者:牟伦祥

   那天下午,我从一个罪犯家中回访归来,内勤将一本案卷摆上我的办公桌。又是一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每次审查这类案件,当看到与自己女儿一般大小的被告人时,我心里总是揪心般的疼痛。 

  这是一起极为普通的抢劫案。被告人曾某,初中未毕业到城里闯荡,一天深夜持刀抢劫了一名妇女金项链。因作案时刚过14岁零两个月,检察机关没有批准逮捕,现取保候审在家。 

  案情非常简单,我很快审查完毕。最后,只等曾某到检察院接受讯问,就可结案了。谁知就在这节骨眼上,案情忽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那天上班后,我按曾某在公安机关留下的电话,拨了过去。“是曾某吗?”我问。“我是他妈妈。”对方回答。“哦,请曾某今天到检察院来一下,准备把他的案子了结了。”“什么?什么案子呀??”曾某的妈妈如五雷轰顶。我也大吃一惊,便一五一十将案情告之于她。听完,她在电话那端哆嗦着说:“这……这不可能吧,我儿子在学校读书,怎么会抢劫呢?”说完,电话里竟传来抽泣声。

  这下,轮到我一头雾水了,一件小小案子居然找不到被告人。疑问,在我脑海里迅速升起。我安慰对方几句后便撂下电话,直奔公安局而去,决定查个水落石出。

  我将案件疑点向办案人员进行了讲述。办案人员一听,头摇得像拨浪鼓,连说:“不可能!不可能!”随即,他们打开副卷材料让我看。材料显示,曾某交代的父母姓名、年龄、住址、家庭电话样样属实,受害人对嫌疑人的描述一一吻合,最关键的是给曾某办理取保候审的叔叔也证实是曾某所为,这些证据均指向:曾某是本案的作案人。

  对于这样的结论,我一时找不到辩驳的理由,进退维谷。回到办公室,我只好重新审查卷宗,期待有新的证据出现。

  就在一筹莫展之时,次日下午,曾某的妈妈突然将刚开学不几天的曾某带到了我的办公室。“检察官同志,你看嘛,我儿子这样本分,哪像犯罪的人哟!他天天与我们在一起,从未去城里呆过。”曾某妈妈把儿子拉到我眼前,说着说着眼圈就红了起来,分明受到了极大委屈。“大姐,别慌,先喝口水,慢慢讲,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请相信法律。”我一边安慰,一边急忙给母子俩倒水。

  此时,我转头发现,曾某只有1.5米多高,身体瘦弱,穿一双破旧塑料凉鞋立在墙角,像做了错事似的低着头,不停地搓手,显得极不自然。当我与他目光偶尔相对时,他诚惶诚恐。 

  事不宜迟。接着,我与同事立即对曾某及其妈妈分别进行询问,从他们讲述的情况看,曾某确实无任何作案嫌疑。但我还是放心不下,一边让曾某母子坐在办公室休息喝水,一边打电话通知办案警察前来对曾某进行辨认。不一会儿,警察赶来,通过仔细观察,以及与曾某的对话,当即否认此人系本案被告人。

  案情至此,已向前跨进了一大步,我心中也有数了。看来,曾某的确不是本案被告人。排除之后,那么真凶又是谁呢?

  为寻找被告人,我在办公室冥思苦想。当晚22时,我脑子里突然灵光一闪,真正的被告人会不会在作案被抓后,冒用了曾某的姓名呢?沿着自己的思路,我四处寻找突破口。最后,终于从驻看守所检察干警那里得知,每一名被羁押人员进所时均要拍照。而“曾某”被拘留过,看守所肯定有他的照片,只要一对比,岂不是真相大白了?案子有了一线转机,我兴奋得几乎一夜未眠。 

  第二天一早,我急匆匆赶到看守所一查,果然有“曾某”的照片,但照片上的“曾某”与我见到的明显不符。为稳妥起见,我立即驱车前往曾某家,把他妈妈接来辨认。曾某妈妈赶到看守所后,一眼认出照片上的“曾某”不是自己的儿子,而是同村的熊某。顿时,她委屈的泪水哗哗直掉,嘴里直喊:“这个人,在我们村尽干坏事。儿啊,你差点被冤枉了……”

  后经查证核实,本案的真正被告人是熊某。

  原来,现年17岁的熊某与曾某住同一个村。一年前,熊某伙同他人抢劫三名在校学生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当公安机关将熊某等人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时,熊某销声匿迹了。这年4月,本性难改的熊某再次携带弹簧刀,在城里巷道抢走一妇女价值约1800元的黄金项链。熊某被抓后,他知道自己犯有“前科”,为逃避法律制裁,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便假冒本村曾某之名。鉴于“曾某”刚满14岁,又是初犯,认罪态度好,公安机关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哪知熊某人小诡计大,在取保时谎称父母外出打工,打电话找了一个所谓的“叔叔”来将他取保出去。熊某在公安机关留下的联系电话是曾某家的,致使曾某差点挨个冤枉。 

  厘清案情脉络,还原事实真相,熊某机关算尽还是没逃脱法网,法院最终以抢劫罪一审判处熊某有期徒刑三年。真正的被告人受到了法律惩处,我心里的石头总算落了地。不久,我与办案警察赶到曾某就读的学校和村委会,为他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曾某脸上露出了灿烂的微笑。

  此案过去很多年了,多少岁月的疾走,多少风雨的冲刷,我仍然不敢对法律监督工作有丝毫懈怠,无论是面对被告人狡黠游移的目光,还是面对受害人期盼求助的眼神,我只有忠于职守,忠实法律,做到心细如发,正直无私,内心才安稳踏实。也只有这样,才能让法治的光芒温暖百姓的心灵。

  (作者单位: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 

  编辑:海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