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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网络买卖猕猴,买卖运输三方均获罪
2020-01-14 08:32:00  来源: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

  卖猴者在视频网站上直播与小猴子玩耍的视频,通过网络进行秘密交易,出售大量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猕猴,并通过他人进行运输。买猴者因自己的猎奇心态,从非法渠道收购猕猴并饲养。近日,由海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一审宣判。

  2017年下半年,浙江的陈某与河南的关某在一个宠物聊天群中相识。关某曾于2017年因非法收购、出售猕猴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但屡教不改的他并未放弃利用猕猴牟利。在宠物群聊天期间,陈某得知关某有收购猕猴的渠道,急于发财的两人一拍即合,当即约定好,由关某在河南某县收购猕猴,并通过大巴车直接送货给陈某指定的收货人。

  2018年3月至6月,陈某利用视频网站和购物网站的大肆宣传,获得大量关注,陈某先后通过微信与十几人达成了买卖协议,并提前收取了货款。这段时间,关某在收到陈某的微信转账后,联系上线获得猕猴,再通过大巴车司机带货的方式将猕猴托运到购买人所在城市,由大巴车联系客户交付猕猴,完成交易。通过这种人不见面只在线上联络的隐蔽方式,陈某、关某先后发往广州、北京、上海、连云港等地猕猴十余只,从中赚取了高额利润。

  2018年5月,海州公安分局食药环侦大队发现线索后立案侦查,从而发现了一个涉及全国多地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猕猴的网络,相继抓获犯罪嫌疑人24人。而购买者中,有2人是买到猴子又分别转手倒卖赚差价,有人是为了拍摄饲养猕猴的视频在网络平台博取关注和点击量,还有人仅仅是觉得好玩,孩子喜欢而当宠物养。因饲养不当,有数只猕猴死亡或走失,其他猕猴在案件破获时均被解救。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收购和运输、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均构成犯罪,检察机关审查后,于2019年1月30日依法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24名被告人提起公诉。2019年12月23日,关某因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与前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三千元;陈某因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四万元。其余参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猕猴的22名被告人被判处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王一铭、宗申)

  【检察官说法】

  宠物千百类,合法第一位。但标新立异的另类宠物万万碰不得。像猕猴这样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非法出售或购买一只即构成犯罪。《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机关提醒,猎奇心理不能作为犯罪的开脱工具,切莫因一时兴起,怀抱宠物却成“烫手山芋”。任何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一经发现查处,不仅货财两空,当事人也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编辑:海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