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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加强机关纪律作风建设的规定(试行)
2017-10-24 17:28:00  来源:

   为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检察队伍,根据《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加强机关纪律作风建设的规定》,结合我市检察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市院机关纪律作风建设规定如下:

  一、严格遵守各项纪律 

  1.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严禁发表与检察人员身份不相符的言论,严禁编造、散布政治谣言和传播小道消息,未经授权不得接受采访或在个人博客、微博、微信等自媒体上发布与工作相关的信息。 

  2.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各项纪律和制度规定,做遵纪守法、学习钻研、扎实工作的表率。 

  3.坚决贯彻执行市院党组的决定和工作部署,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与市院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4.严格遵守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婚姻状况、家庭主要成员情况、子女上学就业情况、房产等不动产情况、居住地址情况等,不得瞒报或者故意漏报。 

  5.严格落实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除可以事先口头报告外,事后15日内应当填写报告表。领导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副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干部填写后交监察处备案;其他人员填写后交所在部门备案。 

  6.严格执行省、市院关于加强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方面的规定。因私出国(境)探亲、旅游等,必须事前认真填报有关审批单,经批准后方可办理申请相关出国(境)证件。从严控制国(境)外停留时间,严格遵守组织批准的国(境)外停留时间,不得任意延长。因私出国(境)应当在回国(境)后10日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干部处集中保管。 

  7.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做到程序规范、实体公正。严格执行办案规章制度,确保办案质量,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8.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检察人员与律师交往行为的暂行规定》。检察人员的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担任律师的,该检察人员应当向监察处报告备案。 

  9.自觉服从工作安排、服从岗位调整,坚持做到爱岗敬业、认真负责,不断提升干好工作的精气神,有效克服精神萎靡、消极懈怠、不思进取、安于现状等问题,坚决杜绝不敢担当、推诿扯皮、当二传手或甩手掌柜等不作为现象。 

  10.坚守工作岗位,不准擅离职守或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看电影、玩游戏、炒股、购物、玩手机;不准长时间会客或串访办公室,影响工作秩序。 

  11.严格考勤制度,上下班时应刷卡考勤。刷卡须由本人进行,不得由他人代替。各部门应按照监察处的通知要求对考勤未刷卡情况进行核查并说明原因。 

  12.认真落实请销假制度,履行书面请假手续,不能事先请假的应电话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并办理补假手续。请假期满需要续假的,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请假或续假期满上班后,应立即销假。 

  13.严格落实院领导、各部门负责人离开市区(三个区)外出报告制度,院其他领导需提前向院主要领导报告;部门正职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向院主要领导报告后,方可外出;部门副职需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向分管领导报告后,方可外出。 

  14.按时参加市院举行的会议,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会议期间应自觉维护会场秩序,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关闭或设置为静音状态;应精力集中,认真听会,不打瞌睡,不玩手机,不私下议论,不做与会议无关的其他事情。 

  二、树立良好职业形象 

  15.着装应自然得体,庄重大方,与机关工作环境、职业身份相协调。参加重要会议等公务活动时,应按照规定统一着装。 

  16.拨打电话应主动自我介绍,讲清通话意图,语气谦和文明;接听电话应及时,耐心回答询问。在办公区接打电话,应声音平和,不影响他人办公。 

  17.对待来访群众应真诚关心,认真倾听诉求,耐心释法说理,依法解决所反映的问题,坚决纠正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衙门作风。 

  18.驾车或骑车进出市院机关大门时应主动减速,停车应按指定位置摆放整齐,服从管理。 

  19.在机关见面应互致问候,主动礼让。进入他人办公室应先敲门示意,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20.在食堂用餐,应自觉排队。在食堂、会场、办公区内严禁大声喧哗。 

  21.注意公共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不得在禁烟区吸烟,不得乱扔杂物,保持办公区域整齐洁净。院内体育锻炼时间为早上830分之前、中午休息时间、下午5点之后。 

  22.在社会交往中应注意树立良好形象,避免不良影响,当本人或者亲属与他人发生矛盾冲突时,应当理智、平和、文明对待,积极进行化解,控制事态发展,通过正当合法途径解决,不应以检察人员身份寻求特殊照顾,更不能蛮横无理,使事态恶化酿成事端。对于可能导致社会影响的本人或者亲属与他人的矛盾冲突,本人应及时主动向院领导、部门负责人报告。 

  23.接待和案件有关来访人员一律在院检察为民服务中心进行,并自觉遵守中心的管理规定。其他来访人员如有特殊情况需进入办公区域的,必须由负责接待干警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三、弘扬勤俭节约优良传统 

  24.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和压缩行政经费,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标准,严禁以各种名义公款旅游。 

  25.加强对办公设备的管理,合理配置、更新办公设备,严格采购、配备、领取、报废手续,提倡共享打印机、复印机等资源,提高设备利用率。 

  26.坚持艰苦朴素、精打细算、勤俭办事,节约用水、用电、用油、用餐等,减少一次性物品的消耗。提倡双面打印,严格控制纸质文件的印刷数量,非涉密文件、简报通过局域网发布,提倡机关内使用电子文档进行公文材料流转,推进无纸化办公。下班时应关闭各类电器。 

  四、保持清正廉洁政治本色 

  27.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执法办案活动内部监督防止说情等干扰的若干规定》,严肃办案纪律,对下列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形要及时报告。一是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友的;二是打听办案人员组成及其家庭情况、证人姓名及有关情况的;三是打听举报人、举报内容和案件事实、证据的掌握情况和认定及案件讨论情况的;四是打听案件初查计划、侦查方案、侦查手段、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五是打听其他尚未公开案件情况和拟办意见的;六是为案件请托、说情,或以其他方式向办案人员施加压力,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七是其他通过说情干扰执法办案的情形。 

  28.落实检察人员误吃请报告制度,对于事中知道是案(事)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安排的吃请、赠送的财物或者安排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情况的,相关检察人员应当立即退出,并将有关情况在3日内报告所在部门负责人;对于事后知道的,应当在知晓当日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及时将相关费用及财物上交。 

  29.严格落实省院《关于在全省检察机关集中开展检察人员经商办企业、非法集资、在外兼职、收取会员卡清理退出活动的通知》要求,禁止参与经商办企业、参与非法集资、在外兼职等违反规定的行为。 

  30.外出调研、培训、办案及进行其他公务活动,应轻车简从,简化接待。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超标准住宿和宴请;不得变相旅游;不得收受礼品、土特产。 

  31.严格执行禁酒令和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禁令,严禁到夜总会和其他存在营利性陪侍活动的场所参与奢靡、不健康娱乐活动,纯洁生活圈、交友圈。 

  32.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及《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车辆使用管理及驾驶人员管理规定》,不得开特权车、霸道车;严禁违法驾车;严禁公车私用、警车他用;严禁违规将公车、警车停放在餐饮、休闲娱乐场所和旅游景区。公车、警车不得在院外过夜停放,外出车辆原则上要在当日22时前返回市院内,因工作需要在院外过夜或不能按时回院停放的车辆,用车部门主要负责人应事先报行装处的分管领导同意。 

  五、强化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33.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制,强化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抓作风建设的政治责任,做到抓作风建设与抓业务工作两不误、两促进 

  34.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改进作风,坚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各部门负责人要各负其责,加强管理,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切实做到遵守规定无例外,执行纪律无特权。 

  35.建立机关纪律作风建设督察通报制度,每半年由监察处牵头,有关部门协同配合,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督察,督察情况在院局域网上公布,并作为评优晋级、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或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前下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编辑:海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