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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加强对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监督的暂行办法
2017-10-24 17:26:00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切实推进基层检察院工作,根据《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的意见》、《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检若干规定》和《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对各级检察院检察长加强监督的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引领,以人民满意为标准,建立和完善对基层院领导班子的监督机制,落实强化法律监督、强化内部监督、强化队伍建设。 

  第三条  加强对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监督,重点强化思想政治上、重大工作上、执法办案上和队伍建设上的领导,特别是强化对一把手检察长的监督。 

  第四条  对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的监督工作,是在市院党组统一领导下,市院检察长负总责,班子成员分工负责,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全体检察人员共同参与的工作体系。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五条  重点加强五个方面的监督: 

  (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践行科学发展观、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 

  (二)重大事项决策、干部任免、工程建设项目安排、大宗物资采购、大额资金使用时,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 

  (三)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情况。 

  (四)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情况。 

  (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情况。 

  第三章  监督方法 

  第六条  完善对基层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机制。基层院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配备,应事先听取市院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对基层院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情况,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反映领导班子及成员的来信来访,市院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调查核实处理。 

  第七条  市院领导每年要参加基层检察院党组民主生活会,纪检监察部门应派员参加,加强对基层检察院党组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实行下级院检察长到上级院述职述廉报告制度。每年确定2-3名基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到市院汇报个人履职情况,重点从工作思路谋划、落实上级工作、队伍作风建设、干部选拔任用、个人勤政廉政情况向市院党组进行述职述廉,市院党组进行点评。基层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每年要向本院党组述职述廉。 

  第九条  按照《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实施细则》开展对基层检察院巡视工作,完善巡视工作与干部工作衔接制度。市院对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每届任期内开展12次巡视,巡视情况向市院党组汇报后,对基层检察院反馈,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巡视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对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执行高检院关于上级院负责人与下级院负责人谈话的规定,市院负责人针对不同情况分别与基层检察院检察长及其他班子成员进行了解情况谈话、任职谈话和诫勉谈话,每年谈心谈话不少于一次。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任职前,由市院领导对其进行任前谈话。 

  第十一条 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和对检察长个人申报重大事项审核监督制度。基层检察院要完善本院班子成员廉政档案,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检察长廉政档案,由检察长本人每年年终填报,市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各基层院领导班子成员的廉政档案进行审核监督。 

  第十二条  全面开展检务督察工作,实行重大工作部署专项督办制度,重点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检查。 

  第十三条  强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执法办案活动监督。深入开展对基层院案件质量检查、案件复查和重点案件回访。市院相关业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执法办案全过程的流程监督和网上动态监督。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四条  在市院党组的领导下,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掌握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的情况,加强分析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并抓好落实。控申、案管等部门通过信访接待、案件监管等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与纪检监察部门沟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  对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法违纪问题,查明事实后,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由市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提出,报告市院党组决定。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党组决定,按照职责和权限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先进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基层检察院可以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院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编辑:海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