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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的意见
2017-10-24 17:13:00  来源: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倡廉工作,促进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内部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 

  1.加强内部监督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保证检察事业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加强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加强内部监督是检察机关的发展之基。不重视对自身的监督,必将损害检察事业的发展,甚至动摇检察制度的根基,法律监督也就不会有公信力。各级检察机关要把内部监督工作放到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保证检察事业科学发展的大局中来认识和把握,进一步明确内部监督工作在检察事业发展中的地位,认清强化内部监督工作的关键作用,切实保证检察机关更加有效地担负起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和社会形象。 

  2.加强内部监督是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防止检察权滥用的有效措施。加强内部监督是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的基础和前提,是源头治腐,确保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的重要举措。检察机关只有切实加强内部监督,才能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检察权,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各级检察机关要突出抓好内部监督机制建设,不断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确保检察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保证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3.加强内部监督是加强检察机关自身反腐倡廉工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中确定了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六项工作部署,其中监督是关键,如果监督不力,教育、制度、改革、纠风、惩治等各项部署都可能落空,惩防体系建设也难以奏效。各级检察机关要紧紧抓住监督这个关键环节,把加强内部监督作为检察机关惩防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完善监督体制机制,改进监督方法和措施,加大监督制约力度,促进检察机关自身反腐倡廉建设,提升检察机关惩防体系建设的综合效应。 

  4.加强内部监督是落实从严治检、建设高素质检察队伍的迫切需要。加强内部监督,本质上是对广大检察人员政治上的关心和爱护,是对广大检察人员切身利益的真正维护,是检察队伍建设的重要保证。各级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人员要牢固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观念,用比监督别人更严的要求、更高的标准来监督自己。要坚持从严治检方针,努力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秉公执法、清正廉洁,通过加强内部监督工作,全面提升检察队伍建设水平。 

  二、加强内部监督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5.总体要求。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要进一步健全党组统一领导,检察长负总责,班子成员分工负责,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全体检察人员共同参与的工作体系。要坚持把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放在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以领导干部为重点,以执法规范化为核心,以制度建设为关键,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不断加大监督力度,增强工作实效,为检察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6.基本原则。坚持党组统一领导,齐抓共管;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坚持依法依纪,从严治检;坚持分工协作,相互制约;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 

  三、加强内部监督工作的重点和方式 

  7.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检察院重大决策部署、决议决定、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加强对中央、高检院重大决策部署和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加强对高检院和上级院决议决定、命令指示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加大问责力度,坚决杜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 

  集中开展专项检查。针对不同地区、个别部门在不同阶段、不同时期集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理存在的突出问题。 

  加大跟踪督办检查力度。深入分析研判在贯彻执行中央、高检院重大决策部署和规章制度、高检院和上级院决议决定、命令指示过程中出现的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采取交办、督办和直接办理等方式,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制定整改措施,及时制止和纠正与中央、高检院和上级院的决策部署、规章制度和决议决定、命令指示相违背的错误决策、决议,确保政令、检令畅通。 

  大力开展检务督察。进一步完善检务督察的内容、重点和方式方法,采取明察暗访、现场督察、突击督察、交叉督察等手段,加大督察工作力度。 

  严肃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依据党内法规和高检院相关规定,查处违反中央和高检院决策部署、规章制度和决议决定、命令指示的行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党内问责制和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 

  8.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的监督;加强对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等情况的监督;加强对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自律和遵守相关规定以及工作作风的监督。 

  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关于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的规定,健全党内民主决策机制,落实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工作机制;完善党组和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完善领导班子各成员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检若干规定(试行)(高检发纪字[2010]12),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基层党组织实施党务公开的意见》,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 

  完善上级院参加下级院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参加下级人民检察院党组民主生活会的暂行规定》(高检发[2004]6),组织专题民主生活会质量测评,加大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党组专题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力度。 

  进一步推行述职述廉制度。各级检察机关要结合年度工作情况,明确述职述廉的时间、内容、方式和要求;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每年要向本院党组述职述廉;下级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每年要向上级检察院党组述职述廉。 

  组织开展巡视。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暂行规定》(高检发[2004]6),高检院对省级检察院、各省级检察院对所辖分、州、市级检察院领导班子在一个任期内,至少开展12次巡视工作。 

  实行上级院负责人与下级院负责人谈话制度。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与下级人民检察院负责人谈话的暂行规定》(高检发[2004]6),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人要针对不同情况分别与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及其他班子成员进行了解情况谈话、任职谈话和诫勉谈话。 

  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制定《关于建立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实施办法》,完善各级检察院领导干部廉政档案,记录领导干部的个人信息、奖惩情况、述职述廉情况、个人有关事项报告、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将其作为领导干部勤政廉政考核的重要依据,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 

  严格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严格执行《关于检察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高检发[2006]23),实行个人重大事项双重报告制度,领导干部个人及家庭发生重大事项,按规定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向上一级检察院报告。 

  9.加强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加强对执法办案重要岗位和人员以及关键环节的监督;加强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和执法不廉问题、社会关注度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监督。 

  认真落实执法办案各项制度。严格执行《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高检发[2007]12)、《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暂行规定》(高检发[2008]4)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执法活动监督的若干意见》(高检发[2011]10),制定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实施细则,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追究的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机制。 

  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一案三卡”等监督形式,切实抓好案前、案中和案后的监督。加强办案一线党组织建设,在党员达3人以上的办案组设立临时党组织,充分发挥临时党组织对执法办案活动的领导、监督和保障作用。深入开展案件质量检查、案件复查和重点案件回访,进一步规范检察人员执法办案行为。 

  健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监督制约机制。全面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认真执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高检发反贪字[2005]43)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技术规范》、《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加强对讯问活动的监督,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着力推行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的办案机制,认真执行《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高检发[2009]17)。坚持和完善自侦案件不诉、撤案报上一级院批准制度和立案报上一级院备案审查等制度,加强和完善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执法活动的监督措施。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高检发[2010]9),健全和规范违法违规扣押冻结和处理涉案款物长效机制。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直接立案侦查案件安全防范工作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高检发纪[2009]8)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看管工作细则》(高检发政字[2005]59),严格规范讯问、询问工作,规范办案区设置和管理,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狠抓办案安全。 

  建立和推行检察人员执法档案制度。把执法办案人员的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以及执法办案活动中的奖惩等情况记录归档,并作为年度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积极推广“制度+科技”等预防手段。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实施办案流程动态管理和质量监控检查,发挥科技在内部监督工作中的作用。上级院业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执法办案全过程的流程监督和网上动态监督。 

  10.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不正之风。 

  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报告评议制度、领导干部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等相关制度,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 

  实现过程监督和效果监督的有机结合。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制定检察机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办法,明确监督的具体对象、内容、环节和程序,增强监督的刚性和实效。 

  进一步完善纪检监察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程序和方式。纪检组组长要全程参加干部选拔任用民主推荐、考察、酝酿和讨论决定等工作流程;纪检监察部门要对贯彻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适用政策法规和遵守组织人事纪律情况实施监督,特别要对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履行监督程序;干部选拔任用方案在提交党组会研究讨论前,需书面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下级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备,应事先听取上级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保证其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相应的程序。 

  加强对干部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教育管理各项工作制度,加强对干部交流、重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重点执法岗位人员轮岗交流的监督。 

  11.加强对重大经费开支、政府采购、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加强对重大经费开支、政府采购、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规范检察机关财务管理,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加强对经费开支的监督检查。制定出台检察机关重大经费支出监督办法,重大经费开支由各级检察院党组或检察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经费开支额度实行分级审批。定期对财务情况进行监督审核,按规定公开财务信息。 

  加强对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制定出台对政府采购、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等工作实施监督的办法。政府采购和工程项目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依照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禁利用非正当方式干涉物品采购和承揽工程项目的行为。 

  严格审计制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重大专项活动经费开支的审计,对各级检察院检察长及主管计财工作的副检察长等审计对象,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严格执行“收支脱钩”和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扣押处理涉案款物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四、加强内部监督工作的基本要求 

  12.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检察院党组要把强化内部监督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检察长要带头履行监督职责,自觉接受监督,对内部监督工作负总责,其他班子成员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分管部门的内部监督工作,各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职责。明确各部门的内部监督职责,落实监督责任,细化监督措施,切实把监督寓于各项检察工作之中,形成内部监督工作的整体合力。 

  13.完善监督制度。把制度建设作为强化内部监督工作的基础,下大力气抓紧抓好抓出实效。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各项制度为重点,以制约和监督检察权运行为核心,努力健全发现问题、纠正错误和追究责任的机制,形成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体制机制,提高内部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以提高制度执行力为抓手,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到实处。 

  14.营造监督氛围。牢固树立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的意识,既要勇于监督别人,更要勇于接受监督。领导班子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监督,主动接受监督,乐于接受监督,习惯接受监督,学会和适应在有效监督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把强化内部监督与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紧密结合起来,深化检务公开和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新闻舆论监督以及其他执法司法机关依法制约的工作机制,不断拓宽接受监督的渠道,创新接受监督的方式,形成多种形式监督的整体效能。 

  15.发挥职能作用。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履行内部监督工作组织协调职能,完善与政工部门以及各个业务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整合内部监督的资源和力量。各级检察院党组要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高度重视纪检监察队伍建设,配齐配强纪检监察部门的机构和人员。纪检监察部门要严于律己,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其他部门和广大检察人员的监督。 

  16.严肃责任追究。充分发挥执法监察、巡视、检务督察等监督平台的作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凡因疏于监督检查,致使班子成员或单位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要按照相关工作制度和检察工作纪律,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措施和办法。 

  编辑:海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