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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对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刑事申诉一案进行复查
2020-11-18 15:49:00  来源: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

  近日,海州区检察院对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不服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一案进行复查,并作出复查终结报告。

  申诉人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对王勇作出的(2020)苏0706刑初104号刑事判决书,认为原判决对王勇量刑过轻,不应对王勇适用缓刑。

  经本院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至2018年5月期间,原审被告人王勇利用担任该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门店经理的职务之便,采用收取客户保险费不上交公司的方式,侵占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792777.6元。

  本院审查认为:王勇具有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连云港市海州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说明王勇具备社区矫正条件。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王勇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该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并无不当,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抗诉条件。

  2020年3月25日,承办人依法向申诉人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宣布复查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编辑:海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