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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州区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执行力建设的有关规定
2018-12-22 14:18:00  来源:

  1、院各级领导干部担负抓业务、管队伍的主体责任,坚持领导分工负责制。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负责,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2、坚持任务目标化,目标项目化。部署工作要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明确完成时限和工作要求,坚持谁分管谁负责,谁落实谁负责。

  3、强化时效意识,要求工作按时完成,鼓励提前完成。1次提前完成任务的,给予口头表扬,2次提前完成任务,给予通报表扬,通报表扬作为并年终评先评优依据。(提前完成以一周为起算时间,提前一半时间为提前完成)。

  4、干警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1次给予批评教育,2次给予通报批评,3次给予诫勉谈话。3次以上取消个人评优评先资格。科室有3人次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给予部门主要负责人批评,超过3人次的,给予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

  5、干警未按规定参加院里各项活动的,1次给予批评教育,2次给予通报批评,3次给予诫勉谈话。3次以上取消个人评优评先资格。科室有3人次未按规定参加各项活动的,给予部门主要负责人批评,超过3人次的,给予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

  6、检务督察委员会坚持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动态督察,跟踪问效,坚持事中督察为主,事后督察为辅。对督察不力,1次未按时完成督察任务的,给予督察人员批评,2次给予通报批评,3次给予诫勉谈话,3次以上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7、违反以上4、5、6条相关规定的,将依照区绩效考核办法,兑现年底目标考核奖。

  编辑:海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