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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检企合作的指导意见》
2017-10-25 11:01:00  来源: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检企合作的指导意见》

2012911    苏检发预字[2012]2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省委关于预防职务犯罪、治理商业贿赂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全省检察机关与全省电网企业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联系和配合,省检察院决定与省电力公司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检企合作工作,根据《关于构建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的意见》(苏预发[2012]4号),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通过加强检企合作,充分发挥各自在完善制度、规范管理、促进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不断深化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文化和制度建设,探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发展的新思路、新途径。

二、工作目标

通过检企合作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搭建预防、联系、监督合作平台,发挥检企联合预防优势,探索电网企业和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建立完善检企合作的长效机制,更好地发挥教育、监督和保护职能,增强双方职工的法律意识、廉洁意识,争创预防职务犯罪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一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新成效。

三、组织领导

检察机关和电网企业各自成立检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实施检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和电网企业监察部门承担各自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检企合作日常工作的联络和协调。

四、合作内容和方式

1.共建信息沟通平台。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预防工作情况,交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信息,分析预防工作形势,部署合作任务。通过不定期召开座谈会,交流工作简报、文件等形式建立日常信息沟通平台。在不影响案件侦查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向电网企业通报案件查处情况;电网企业定期向检察机关通报安全生产、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等方面的情况,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预防措施和对策建议及时落实和反馈。

2.共建廉洁宣传教育平台。检察机关与电网企业可以共同研究设计廉洁教育课程,并互邀对方业务专家在本系统业务培训班上共同或交叉授课。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互为对方提供教学、科研所需的相关案例、图书资料或信息。检察机关还可以利用警示教育基地为电网企业职工适时提供警示教育。可以共同开展征文、演讲、歌咏比赛等活动,进一步培育干事、干净的廉政理念,积极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风尚。根据实际需要,联合开展法制宣传、廉政宣传进企业等活动,积极打造廉洁从业、预防腐败人人有责的预防文化。适时组织双方预防工作人员学习本地及外地预防工作的先进经验,拓宽预防工作视野,创新预防工作方法和途径。

3.共建分析研究平台。检企双方应建立案例分析研讨制度,电网企业充分发挥在公司管理方面的优势帮助检察人员提升预防理论和技能,并对检察工作积极建言建议;检察机关积极发挥在预防职务犯罪犯罪方面的整体优势,对电网企业反腐倡廉、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并对电力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

4.共建对基层指导平台。双方共同对所属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检查指导,通过共同调研、回访、考察等方式,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指导帮助,确保检企共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落到实处。

5.协同查案。双方加强工作交流、信息沟通,协调配合,及时通报相关案情、线索,共同搞好案件及线索移送和查证工作。

五、保密义务

检企双方对合作事项及其涉及的相关文件、客户资料均应依法妥善保管,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

  编辑:海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