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机关给了我改过自新的机会,这段时间参与交通违法治理活动,我更深刻感受到了交警维护交通秩序工作的不容易,我保证以后再也不喝酒开车了,一定当好身边人的普法员。”2022年1月21日,在拿到不起诉决定书后,杨某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违法犯罪行为带来的危害,真诚地说。
为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加深被不起诉人对犯罪行为的认知,改变以往检察机关对不起诉人员在作出处理决定后“一放了之”的情况,2021年12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出台了《连云港市海州区关于对拟相对不起诉人员开展社区公益服务实施意见(试行)》,通过对拟不起诉人员设定一定的条件和考验期,组织犯罪情节轻微的嫌疑人参加集中教育、社会志愿服务等活动,促使其尽早认错悔悟,修复破损的社会关系,并根据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个人状况、公共利益、刑事政策等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一项帮教制度。
通过组织拟不起诉人员参与交通违法治理、交通文明宣传、交通安全学习等活动,深化其认罪悔罪态度,强化其遵纪守法观念。2022年1月6日,海州区检察院受理的杨某危险驾驶案,犯罪嫌疑人杨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已经达到醉酒标准。承办检察官在仔细审查了该案的事实和证据后,认为杨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驾驶距离较短,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可依法对杨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决定。在征得杨某的同意下,海州区检察院在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决定前,对其发出了“社区服务令”。
2022年1月10日,海州区检察院、连云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杨某三方共同签署了《相对不起诉监督考察协议》,由检察、公安两家单位共同组成监督考察小组,制定考察方案,对杨某开展监督考察工作。协议签署完毕后,杨某按照计划方案要求,在考察期内服从检察、公安机关的管理,多次参与交通治理,定时前往连云港市区主要路段配合交警疏导交通,耐心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并真诚地写下了悔过书。
在每次参与交通治理后,公安机关均会根据其现实表现填写相关报告,检察机关亦会对杨某参与的活动进行跟踪检查,并对其参与活动的情况作出综合评价。最后海州区检察院根据杨某在监督考察期内的良好表现,依法作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处理决定。
自规定出台以来,海州区检察院依法对多名拟不起诉人员发出了“社区服务令”,拟不起诉人员通过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能够更加深刻的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带来的危害,真诚认罪、真正认罚,该制度不仅在案件处理上实现案件繁简分流,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更能在办理效果中融情入理释法,传递检察善意和司法温情,维护社会稳定,真正在办案中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