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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案件】海州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李振国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一审宣判
2021-12-23 16:37:00  来源: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

  2021年11月29日,海州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李振国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一审宣判。海州区法院依法判决李振国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编辑:海检宣